• 149阅读
  • 0回复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麻粮比价、解决收购与粮食肥料供应问题的规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18
第1版()
专栏: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麻粮比价、解决收购与粮食肥料供应问题的规定
为奖励种植麻袋用麻、保证麻农利益,特对麻粮比价及麻的收购与产麻地区粮食肥料供应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麻粮比价 华东区黄麻每担生麻换大米八斗,河北、平原、山东、河南四省中等精洗洋麻每斤换小米三斤半,中等精洗青麻每斤换小米二斤半,以上均以中级麻为标准。东北、中南、西南区各省自行规定,并报本委员会备查。
上述比价系指农民实际所得,亦即农民在乡村市集及当地合作社的出卖价格,全年各季均不能低于所定比价。
(二)收购及粮食肥料供应 ①由纺织部门保证比价,积极收购,并通过合作社与麻农广泛订立预购合同。②农业部与合作总社应在规定的肥料贷款内指拨一部分为种麻肥料贷款,不敷时由纺织部门以预购方式帮助解决(包括东北需要的化学肥料贷款)。③对麻产集中地区,贸易部门应及时供应粮食肥料。
主任 陈云 三月十七日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