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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刑之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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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0-20
第4版()
专栏:办案札记

  行刑之前
距离枪决罪犯张安定只有三天了,罪犯的妹妹胆怯地来湖北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室,说:“听说我哥哥检举过他人,有立功表现,请法院明镜高悬。”
中院刑庭庭长郑诗云听到这个反映后,马上引起了联想:去年11月,潜江县人民法院以强奸、流氓罪判处张安定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安定不服,向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查证,上诉的理由没有根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呈报。省高院依法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且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地、县两级法院遵照命令,准备执行。当时老郑正在经办另一起刑事犯罪的上诉案件。卷内提到,由于张安定的检举揭发,使另二名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落网。奇怪的是,原来对罪犯张安定的检举情节为什么未加认定呢?离行刑之日只有三天了,能来得及调查吗?罪犯的罪行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能否因为有立功表现予以改判呢?
当晚,老郑独自坐在办公桌前,面对卷宗,从“灋”(古代的法字)字来历的传说中得到启发:有一独角兽,形状象牛,生性正直。它能分辨人世间的是非曲直,见人争斗,就用角去触那理亏的人。他想,自己身为人民“法官”,肩章的天平图案就标志着秉公办案,严格执法,自己怎能在这关键的时候退缩呢?
次日,老郑向院领导汇报,并主动请求下乡调查,核实证据。荆州地区中级法院及时请示省高级法院后,对张安定暂停执行死刑。
郑诗云经过查证,终于弄清了事实真相。原来在预审阶段,张安定在政策感召下,不仅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而且检举了一个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事实。承办人将当时的笔录,作为证据,归入被检举人的卷宗中了。张安定以后并未提及此事,上诉时也没有以此为理由。因此,一、二审法院对此都未加注意。
面对这种新的情况,荆州中院确认罪犯张安定有检举揭发他人罪行的情节,属立功表现,有从轻处罚的根据,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议。省高院做出裁定:依法撤销原判和执行死刑的命令,发还潜江县人民法院重审。潜江县法院根据张安定的罪行和有立功表现的情节,依法判处张安定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省高院核准,这一判决发生了法律效力。(刘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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