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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国对惯犯的惩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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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0-20
第4版()
专栏:国外司法一瞥

  几国对惯犯的惩治
法国的流刑制度1885年的“累犯惩治法”规定,对累犯除宣告主刑外,同时宣告流刑,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把罪犯流放到殖民地去。
美国的“鲍姆士法”对第二次犯重罪的人,应在最长刑期以上、最长刑期二倍以下处刑;四次以上犯重罪者一概处无期禁锢。
英国的预防拘禁制度对于曾三次以上犯重罪后又犯罪的人,可以实行预防拘禁。
比利时的社会防卫法对累犯、惯犯在刑期执行终了后,在五年至二十年内,将其收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
意大利对危险分子实行管制和劳教 对“有嫌疑是依靠犯罪的收入而活者”等危险分子,实行两年管制。对于社会治安具有特别危险的分子,可令其离原住地,到指定地区体力劳动一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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