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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现代生物学困扰的西方伦理道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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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0-21
第7版()
专栏:

被现代生物学困扰的西方伦理道德
廖先旺
现代生物学和医学的突飞猛进,无疑也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同时又向西方乃至世界的社会学、伦理学和法律学者提出了许多出乎意料的棘手问题,并冲击着传统的伦理道德和法律。
“试管婴儿”的出现,首先冲击着传统的伦理道德,并向传统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1978年7月人类第一个试管婴儿诞生后,试管三胞胎、四胞胎、冷冻胚胎婴儿相继诞生。目前,全世界试管婴儿已达一百多个,十多个国家有了试管婴儿门诊所。但是,第一个试管婴儿一出生,就引起西方一些团体的强烈谴责。特别是在目前试管婴儿成功率不到50%的情况下,试管婴儿专家爱德华更是成为众矢之的,甚至有人谴责他“把人的胚胎作试验就象把婴儿钉在木板上一样”。试管婴儿技术使人类生殖细胞第一次从时间和空间上脱离人体,人们从此可以干预人类的生殖过程了,这本是现代科学的巨大进展,但如何看待这些与人体分离的生殖细胞?它对传统的婚姻家庭有什么影响?它引起什么样的法律纠纷?这一系列问题正迫切需要人们去研究、解决。
今年7月,法国发生轰动全国的科丽娜案件。科丽娜的丈夫患了导致不育的癌症,他在治疗前储藏了自己的精液,但他临死前未留下任何遗嘱,于是科丽娜在丈夫死后要求作人工受精的申请遭到精子库的拒绝。理由是:精子不是现有法律所指的“动产”,不能在死者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象遗产那样继承下来。于是这场官司引起全国性的大辩论。问题决非如此简单,近年来西方国家出现捐赠精液、替代母亲(租借子宫)、胚胎买卖等活动,使问题更加尖锐化、复杂化。许多人认为,“替代母亲”如成为一种职业盛行起来,将会导致“父不为父,母不为母”的社会出现,甚至将动摇千百年来形成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传统家庭组织。但反驳者认为,西方社会中事实上存在抛弃或买卖婴儿等现象,为什么不能满足那些愿意怀孕而不愿作母亲的妇女的愿望呢?问题是要用法律来保证“母亲”不成为一种商品。
第二,遗传工程和优生学也向人类提出如何既提倡优生又能防止希特勒式的种族灭绝的问题。遗传工程学发现有些人类成员中有许多遗传缺陷。例如,美国每年出生的四百万个婴儿中,至少有二十五万个婴儿如此,而多数遗传病无根治办法。因此,一些国家规定产前检查以确定胎儿的生死,对严重的遗传病患者作绝育手术或不许他们结婚。但是有人问,怎样能肯定某种病就是不治之症?如何防止希特勒式的人物利用优生学?“尊重生命”的人类传统道德还要不要?
第三、器官移植在西方也并非是一个蜜果。许多移植器官须在人死瞬间取得。但如何判断死亡?死亡的标准是什么?现代医学证明,仅用心脏停搏为标准显然不行了。有些国家采用以“脑功能的丧失”为标准,但这也很难说是万无一失。加上西方社会“金钱万能”的弊病,病人与医生有时不得不展开一场生死搏斗。如在美国就有人报告,一个心脏移植医院的病人,因害怕睡后被人误为“死亡”摘去器官,临睡前只好在床前挂一个牌子——“我只是睡一会儿午觉!”真是莫大的讽刺!
第四,人类在长寿和战胜死亡方面取得显著成果,但科学的发展也要求人们改变对死亡的绝对看法。现代科技成果已使许多以往只能坐以待毙的危重病人和丧失起码生活能力的老人维持长寿。但昂贵的医疗服务费用对社会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他本人也并没因此减少痛苦。那些先天性精神病、痴呆病的患者就更是如此。于是许多科学家和伦理学家认为,这些人“延长生命等于在痛苦中延长死亡”,因此提出了“安乐死亡”概念,认为不如遵照这些人的意愿,让他们“安然死去”。但这种“安乐死亡”的概念是否与“救死扶伤”的传统相矛盾,是否被人们普遍接受呢?这就需要科学家和伦理学家、法律学家作出艰苦努力来解决了。
对于生物学、医学提出的这一系列问题,许多国家已开始重视起来,视情况采取不同的对策:(一)对于社会舆论有较一致看法的紧迫问题,一般首先立法,划清非法与合法的界限,保证正常的秩序。如对安乐死亡和优生学就是如此,1960年英国议会就提出安乐死亡法案;1962年日本最高法院规定了允许早死的条例;197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自然死法》是一个正式的安乐死亡法。法国、瑞典和联邦德国都已立安乐死亡法。丹麦法律规定对智商低于75的妇女作绝育手术,美国和西欧也有类似的优生法。(二)对于目前社会舆论争论不休、尚无成熟看法的问题,一些国家也积极着手研究,并提出问题引导讨论,为立法作准备。如在法国,去年12月总统亲自过问成立了“生命与健康国家伦理咨询委员会”,研究有关人工授精、胚胎移植、试管婴儿、器官移植和药物人体试验的法律及伦理道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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