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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商业信贷工作会议确定 对经济特区和开发区实行特殊信贷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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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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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全国商业信贷工作会议确定
对经济特区和开发区实行特殊信贷政策
据新华社北京10月25日电(记者陈乃进)今天在北京结束的全国商业信贷工作会议确定,对经济特区、海南岛和十四个沿海城市的开发区实行特殊的信贷政策。
这些政策主要包括:
——放宽贷款条件,只要符合政策,有经济效益,还款有保证,不论其自筹资金多少,都可以得到贷款。
——不论是国营、集体或个体经营的各种商业、服务业,还是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的商业服务业,以及商业、粮食部门外引内联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等,都给予贷款。
——打破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的使用界限,除保证商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外,可发放开发性贷款和商品性基础设施贷款。
——对这些地区国内建造、地区联营或与外商合资的宾馆、饭店、旅游等生活服务设施,银行可以试办投资。
会议强调,当前银行要协助有关部门尽快把经济特区和十四个城市开发区的生活服务项目搞上去,以适应这些地区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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