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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企业要从生产型变为经营型——再论加快林业改革步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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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0-31
第2版()
专栏:

林业企业要从生产型变为经营型
——再论加快林业改革步伐
本报评论员
10月19日本报评论员文章《让农民成为山林的主人》,论述了林业改革中的一个根本问题。为了加快振兴我国林业,还有一个大问题需要解决,这就是如何把林业企业从生产型转变为经营型。
包括国营和集体林场在内的林业企业,是国家重要的林业基地。过去,林业企业在生产上是只单一抓原木生产,没有经营权力,结果越砍越穷,资金不足;在管理体制上是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干预多,林场名义上是企业,实际上对干部调配、人员使用、制定计划、经营管理、产品处理等方面都没有自主权,因而在经营管理上缺乏活力。同时,行政人员过多,生产人员相对减少,林场负担加重。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分配是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奖惩不严,懒勤无别,既挫伤了职工生产和经营积极性,也限制了林业企业发挥自己的资源优势,形成了“一死二穷”的局面。
林业企业要搞活,就要从单一的生产型中解脱出来,转变为以营林为基础的经营型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无论是国营还是集体林场,没有自主权,一切经营活动都不能搞活。这就是说,在保证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林业企业应该有权决定本单位的计划安排,生产经营,资金使用,收益分配,产品处理,对外经济联合。企业可以拒绝不需要的人员和不合理的负担。应当允许国营林场招聘选任场长,场长对上实行承包,全权负责指挥生产和经营。
林业企业有了自主权,也就有了发展林业和多种经营的积极性。林业企业实行综合利用、发展多种经营的潜力极大。例如,根据林业特点,以短养长,以副养林,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加工业、养殖业、旅游业、商业、服务业等,都能增加收入。木材本身应该提倡综合利用。有些国家单位木材的综合利用率达到90%,而我国只有20%左右。为了有利多种经营的开展,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群众的收入,可以提倡多种形式的承包,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只要遵守森林法,有利于发展林业,采取什么样的经营方式,都应当尊重群众的意愿。
当然,林业企业的改革要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态度。所谓建立经营型的林业企业,就是强调以营林为基础,采育结合,而不是单纯砍木头,卖原木。我们提倡的是从发展林业中致富,从多种经营中致富。如果把生态效益同经济效益对立起来,孤立地、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效益,是不可取的。必须在保护森林的前提下,放开手脚,运用商品生产的经济规律,按照集约经营的要求,努力增加林业企业近期和中期的经济收入。要把森林资源的增长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作为衡量林业发展的两个重要标志。无论是国营还是集体林场,都要让直接经营者从经营中得到好处,逐步富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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