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阅读
  • 0回复

关于棉花预购合同的几点经验介绍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22
第2版()
专栏:农业生产

  关于棉花预购合同的几点经验介绍
汪雄时 金熙彬
一、一九五零年执行棉花预购合同的概况
一九五○年春季东北、华北部分地区的合作社,为了解除棉农植棉的顾虑,响应政府扩大棉田增加棉产的号召进行了和棉农订立棉花预购合同的工作,其形式可分为下列两种:
第一、信用形式的预购合同。这种合同是在棉花播种前,由当地村合作社和小生产者——农民签订的。主要是为解除农民怕种多了棉花卖不出的顾虑。合同内只明确记载产品棉花由社方负责按棉粮比价保证推销,和调剂供应粮食,生产者保证种植面积与估收产量,在棉花收获前双方仅有信用的契约,并没有物资或款项的交换。如山西省潞城县社与三十二个村社订立了预购合同(村社再与农民订立),南马庄利用这种形式在经过订合同后,由一九四九年全村只种棉花七○亩增种到二五○亩,在扩大棉田面积上起了很大作用。
第二、实物贷放形式的预购合同。这种形式的合同由于实物的来源不同及预购期间的长短,又可分为下列四种:(一)利用专业机构物资贷放的预购合同。在平原省棉业改进社的各分社就是利用棉花专业贷款并结合财政上的公粮或地方粮,共预购了八十六万多斤籽棉。(二)利用国营公司物资的预购合同。在东北曾有部分棉区由于一九四九年遭受水灾,粮食歉收,群众吃粮困难,因之都愿多种粮食作物;另有部分农民对政府奖励植棉政策,认识不够,怕种多了卖不出去,卖不上好价钱或换不回粮食等等看法。为消除这种顾虑,及解除群众生活及生产资料的困难,于是由贸易部门拨给辽东、辽西、热河三省及鞍山、旅顺大连等市,共计粮食一万九千一百四十吨,进行了棉花预购。(三)利用合作社自有资金或售品推销的预购合同及利用财政存粮的预购合同,如河北省武安县合作社用这种形式结合来作的,社本身以自有资金二十万斤粮结合四十万斤财政存粮与农民实行订约预购,不但刺激了植棉,更发展了十几个新村社。
据河北、平原二省的不完全统计,在上列的几种形式下合作社以自有资金并利用粮食公司、政府公粮、物资等共预购了籽棉一、八一一、四五六斤,皮棉三、一五五、○八一斤,由预购棉花贷出的实物计有粮食二四、六○二、八六四斤,豆饼一○、四七六、八三五斤,煤炭五、○五八、七三六斤,不仅在合作社实行合同经营方式上奠定了有利的基础,在刺激群众植棉上亦发生了很大作用。许多群众认为订了合同就是打了保险票。山西群众讲:“春订合同秋交花,看我种花不种花”。可见群众对预购合同的拥护。同时也解决了群众缺粮缺肥的困难。因合同上规定了规格,也可使群众自觉的提高棉花品质,因此一九五一年应继续推广。
二、执行预购合同中的几点体验
第一、信用与实物的预购合同应结合不同情况分别推行。根据山西省潞城县执行棉花预购的经验来分析,信用形式的预购合同效用显著,而且根据目前国营经济与基层合作社的条件,可以普遍推行。因为他不仅保证了收购及合理的棉粮比价,解除了棉农怕有棉卖不出或卖不上好价的顾虑。同时给予国营贸易机构许多方便,可以按照合同有计划的准备物资款项收购,杜绝了某些商人操纵棉价的机会,因此信用方式的预购合同是可以广泛推行的,实物预购,成绩亦大,但得配合现有条件执行。在物资调剂有困难时,可试行先订约和分期拨付适当物资的预购办法。在灾区及良种繁殖区,应着重推行实物预购办法。此外勿论何种方式预购,都应该在棉花播种前来进行,这样才能配合政府总的棉花增产计划,得以胜利完成。
第二、直接合同(执行合同)与总合同的关系。合作社与国家贸易机构订立的物资与棉花交换的契约,我们称为总合同,村社与农民或生产小组订的预购契约,我们称为直接合同或执行合同,合作社在棉花预购合同的经营方式上,必须一方面要由上而下的和棉花收购机构协定资金,同时结合粮食百货公司的现物而订立总的预购合同;另一方面要由下而上的与棉农或生产小组直接签订执行合同,这样才能使上下级业务衔接一致,不致使某一方的合同落空,更促使了城乡物资走上有组织的交流。所以总合同与直接合同是分不开的,由上而下由下而上各级关系机构间不能局部脱节,必须一层层的紧密衔接起来,才能搞好。
第三、预购价格怎样的规定。新花大量上市后,也就是棉农结束合同责任的时期,有时因为客观的条件,造成市价与规定比价不能尽然相同,如果早在合同内硬性的规定了比值,多少就会延长合同的结束期间,或影响预购产品的品质,甚至也会酿成群众不满,给合同制的发展,埋下了阻碍的恶果。如平原省有些合作社在一九五○年春季订合同时,订好了八斤小米折还一斤标准皮棉,但至新花上市后,棉花价格总是多少超过了八斤,因此使收回棉花困难。反之如河北省武安县社的预购合同内是规定在秋后棉米各按时价折合归还(即国营公司的牌价),群众都认为满意,就没有这种困难了,但这是需要在总合同内详为注明的。此外,如果在青黄不接之际,国营经济有余力,棉农有困难时,并结合合作社的实际情况,亦可部分的分期向社员配售食粮,日用工业品或肥料农具等的办法。
第四、避免形式主义的合同。合同的意义是必须建立在自愿两利的基础上,除总合同外,区、村社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先与群众或生产小组订约,然后再逐级往上订立,否则就会变成行政命令或摊派任务。由县联社与区村干部订合同是容易形成形式主义的空白合同的。广泛开展订合同和实现合同的关键,在于村社与生产小组或农户的基本合约(如信用合同应和社员订立,如利用国家资金的实物都可不分社员与非社员),如村社没有和小组或农户订立,一切预购是空的。
第五、合同订立后的检查工作。为了发挥合同的效能,检查工作是万不可忽略的一环。因此订合同之后的县、区、村社干部必须深入进行检查,了解棉花生产情况,保证有良好收获与到期交货。此外并要防止把合同预支的款项或物资“挪用”“救济”或“投机”等行为,而影响预购合同制度的发展。如平原省定陶邵台村,有一孀妇没种棉花,也贷到三十斤籽棉的预购粮,类此的情况,该村即有十户之多,就是因为忽视了检查工作,以致在收花时遇到很多困难。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