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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引起的风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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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03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编者按: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开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法人和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民个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大量涌现。签订合同有什么好处,如何签订,签订中应注意什么问题,合同签订后如何履行,这些问题都是会经常遇到和需要认真处理的。本期发表的几个案例,希望在这些方面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公告引起的风波
今年5月初,广东省揭西县坪上区南森乡新榕村,贴出一纸公告,声明该村农民蔡保民等人承包黄泥塘(地名)杉林的合同无效,另派专人前去看管。这寥寥数十字的公告,在村民中引起轩然大波。
原来,蔡保民与别人于去年5月向当地的新榕大队承包了黄泥塘山上一片果林,果林中又间杂着残杉林。为了便于经营,他们又以200元押金与大队另签订了承包这片残杉林的合同,承包期八年,收益对半分成。合同签订后,蔡保民等带着全家人上山安营扎寨,投资一千多元,日夜复垦,使黄泥塘一带荒山很快改变了面貌。这个变化引起一些红眼人的嘀咕。蔡保民等人听到一些风言风语后,心中很不踏实,又听说县公证处正在开展承包合同公证业务,便主动申请,于今年3月24日办理了公证手续。
但是,蔡保民担心的事还是出现了。合同公证后不久,基层机构改革工作开始了,新榕大队并入南森乡,原来的新榕大队干部落了选。担任新榕村村长的是新上任的副乡长蔡志平。他借口群众对原大队干部与蔡保民签订的承包黄泥塘残杉林合同有意见,于5月初召开党支部扩大会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取消原合同,第二天便出公告,派原大队管山员进山接管。
一份由国家公证机关审查并公证了的承包合同被推翻后,承包户慌了,其他农民怕了。县司法局长钟良照听到这个消息后,明确指出推翻合法的承包合同,是以权代法的习惯势力在作怪;这个事件不仅暴露某些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而且说明保持法律和政策的稳定性,对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极其重要。于是,局长带着两名公证员和一名律师赶到坪上区。
蔡志平认为前大队领导没有代表群众利益,党支部和村民代表会有权决定取消合同。司法局的同志向他讲,承包合同经签订、公证,就具有法律效力,并不因法人代表的变动而消失。公证书第六款明明写着:“合同履行期间如确需变更,由双方协商一致报县公证处审核后,方可变更履行。”单方面取消合同,是违法的,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按:结合案例宣讲合同法十分必要,因为确有许多人不了解这方面的知识)。
这场争论,使蔡志平提高了法制观念。他说:“这是我不懂法律造成的,责任在我。”现在,蔡保民等人为履行原合同,又奔忙于杉林中。(林荫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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