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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枪”射人谈如何订立合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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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03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从“电枪”射人谈如何订立合同
四川通江县春载乡农民袁雨仁,去年4月与生产队签订了承包集体山林合同。合同中规定:“不准人畜进山,电枪(即弩,一种用机械发箭的弓)打人概不负责。”这一规定除在社员大会上宣布外,袁雨仁还告知邻队的部分干部群众,并写在村边路旁的石岩上,以示告诫。从此,袁雨仁在山林中长期安放“电枪”、“铁草鞋”、“炸药”等危险物品,以防人畜进山践踏、盗毁林木。今年4月12日,邻村青年袁俊平攀岩入山拾柴,触发了“电枪”,当即被击断小腿胫骨及胫动脉血管,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十日后死亡。据此,当地检察机关以过失犯罪依法将袁雨仁起诉。
案发后,许多群众说:“袁雨仁是为了维护集体利益才安放‘电枪’的,同时,合同上也明文规定‘电枪打人概不负责’,为什么还是进了班房呢?”
道理很简单,因为该合同中关于“电枪打人概不负责”的规定,是违反国家法律的。刑法第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经济合同法第4条也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袁雨仁与生产队签定的承包合同无视上述法律规定,擅自规定“电枪打人概不负责”,无疑是对公共安全的一种威胁和可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因而该合同中的此规定是非法的、无效的。
承包人袁雨仁应当预见到自己长期安放“电枪”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人、畜伤亡的危害后果,由于他轻信已经公开告知就可以避免危害后果的发生,终于发生了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这说明,袁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但由于袁雨仁安放“电枪”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集体利益,因此,人民法院会考虑这一具体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酌情从轻处罚(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合同的鉴证和管理,同时要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签订经济合同从形式到内容,都不能违反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否则,不仅这样的经济合同是违法的、无效的,其直接责任人员还可能因为造成了危害后果而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达县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谭天林 罗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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