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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以签订合同搞诈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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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03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警惕:以签订合同搞诈骗
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李海理,今年被广东省增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李海理是增城县正果区水围乡人。1982年8月,他拿着某煤场的煤为样品,到番禺县沙湾农机站“推销”,双方达成了购销协议。李海理以水围大队(乙方)的名义与沙湾农机站(甲方)签订了一份白煤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乙方卖给甲方白煤三百吨,单价每吨七十二元,总值二万一千六百元。买方于同年8月24日将部分煤款九千六百元,通过银行汇给卖方水围大队收。李海理通过熟人关系,把这笔煤款提走了。买方很久未见卖方将煤运来,多次去函催促,也毫无结果,便派人前往正果区水围大队了解。原来李海理是骗取大队公章和银行帐号,以签订经济合同为名进行诈骗活动。所签订的合同,是李海理玩弄的骗局(按:从李海理诈骗案中可以看到,有些单位在签订合同时,不问对方是否有法人资格,合同一谈即签,致使一些不法分子乘机钻空子。同时也表明,一些银行、信用社和企业管理混乱,漏洞很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胡启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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