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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耻的“保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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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05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可耻的“保护”
苏宁
本来,犯罪分子只要作恶,就难免留下蛛丝马迹,难逃法网。但为什么有的犯罪分子能长期逍遥法外?除了罪犯本身的奸狡、我们工作上的疏漏外,就是有人从中保护。象逃犯陈景塔的保护人,居然还是一些做治安保卫工作的干部,实在令人震惊。
维护社会治安,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有些人竟干起保护犯罪分子的勾当:或者出谋划策,通风报信;或者知情不举,窝藏隐匿;或者解铐开释,放虎归山。这些,都为国法所不容。犯罪与治安本是对立的,只有狠狠地打击犯罪分子,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治安。如果保护犯罪分子,那就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治安,也就是对人民的犯罪。所以,在打击犯罪分子的时候,还要注意对这类保护人的追查、揭露和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脱法律制裁,千方百计地用金钱、物质等手段拉拢、腐蚀干部。“香饵之下,必有死鱼”。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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