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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解决“吃鱼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北京放宽政策鼓励发展淡水养鱼 减免生产和经营的税收 惩罚荒废有养殖条件的负责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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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09
第1版()
专栏:

为解决“吃鱼难”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北京放宽政策鼓励发展淡水养鱼
减免生产和经营的税收 惩罚荒废有养殖条件的负责人
本报讯 通讯员史正丁、首都记者组报道:为解决首都人民“吃鱼难”问题,北京市政府最近制订了发展渔业生产的几项规定,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充分利用水库、河流、池塘、地热水、冷泉、工厂循环热水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水面,发展淡水养鱼。
一、鼓励国营、集体、个人、机关、厂矿、企事业、部队、学校投资养鱼。积极发展市内外各种形式的合资联营,可以有偿投资、产品补偿,也可以按股分红。
二、开放市场,自产自销,敞开价格,随行就市。但节日的定量部分仍要平价供应。
三、实行产、供、销一体化,减少中间环节。除现有销售点外,在主要繁华区、中心区增设一些固定的活鱼销售商店和以经营水产品为主的批发贸易市场。
四、对养鱼基地建设、推广养鱼新技术、发展鱼饲料加工等事业,银行给予优惠专项贷款,财政给予周转金支持。
五、对从事淡水养鱼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及个人,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税收。对淡水养鱼生产缓征农林特产税;对国营、集体、专业户从事淡水养鱼免征所得税;养鱼单位在本市按平价直接销售渔品,免征产品税;按议价直接销售,纳税仍有困难的,经申请可由所在县(区)税务部门批准减免产品税;外埠在京销售渔品,给予减免税收优惠。
六、凡有条件养鱼的坑塘、窑坑等荒废不利用的,按亩产五百斤渔品市价征收水面闲置费。其中,主要领导人负担10%。此项费用不得摊入成本,由所在县(区)财政部门核收,用于本地发展养鱼生产。
七、区县(局)、总公司、乡、渔场、养鱼专业户按成鱼水面平均亩产分别评定高产奖。
八、全面实行承包责任制,发展专业户养鱼。承包期一般不得低于十年。个人投资开挖池塘,使用期不得低于十五年。承包合同签定后,受法律保护。
九、实行科学养鱼,技术承包,有偿服务。对养鱼科研重要成果和推广养鱼技术有显著成绩者,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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