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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坚决制止的时候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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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10
第5版()
专栏:调查汇报

是坚决制止的时候了!
接到凌扬同志的来信后,记者多次到北京前门旅游汽车售票处察看,证明反映的情况属实。
在前门设旅游专线售票处的有:首都汽车公司、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下属第二汽车公司的三场、六场和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这些售票处出售的旅游车票的格式,都是一张供上车用的“旅游乘车证”(有的是“游览专车”证),另附有若干印有“报销凭证”字样的小票额车票(票面值有二角五分、五角、一元、二元等)。记者在售票处看到不少出差来京的人买到这种车票后喜笑颜开,几个人凑在一起议论不休。他们说:买到这种车票,回去就可以报销了。
按规定,旅游应当自费。公交部门用印有“报销凭证”字样的小票额车票来招徕游客,以提高本单位的营业额,显然是不对的,是违反财政制度的。早在1981年8月16日,本报第五版就发表过徐崇惠写的《旅游车不应卖小票额车票》的来信和“编者的话”,严肃批评了首都汽车公司和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当年10月18日本报第五版,又发表了财政部负责人答本报记者问,要求坚决制止这种违反财政制度、浪费公款的行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对此十分重视,曾责成市第一服务局、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等有关单位检查出售小票额车票以招徕游客的错误做法。同年11月29日本报发表的市第一服务局、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的“答复”中都表示,要“遵照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在旅游车票上一律加盖‘旅游’二字印章”,“以资区别市区和郊区的其它车票”,“证明是旅游车票”。
可是,直到这次记者调查时,这两个公司仍然出售印有“报销凭证”字样的小票额车票。首都汽车公司二场在票上虽盖有“旅游票”三字的印章,但都不是盖在“报销凭证”上;市公交总公司下属的车场出售的票,仍未加盖“旅游”字样。可见,有关单位并没有真正纠正过去的错误做法。为此,记者于今年8月14日访问了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据运营处的同志说,1981年党报批评以后,他们曾在票上盖过“旅游”的印章,但因出差的人回去不能报销,游客的乘坐率降低了,影响了企业的收入。从此,“旅游”的印章就不盖了。他们说,最近总公司又印制了一种没有“报销凭证”而有“旅游车票”字样的小票,准备通知使用。8月21日,我们收到这个公司8月16日印发的使用这种小票的通知。令人不解的是,本来只需在“旅游乘车证”(或“游览专车”证)上印上车费即可,却硬要在“乘车证”之外再附加票面值为一角、五角、二元等几种车票,这显然会给那些觉悟不高的出差者以机会:将印在小票一角的“旅游车票”四字撕去,照样报销!
记者8月23日又到前门各售票处察看,市公交总公司的第三场、六场的售票处,已开始使用印有“旅游车票”的小票。但这个总公司所属的北京市出租汽车公司两个售票处(前门大街4号和正阳门旁)与首都汽车公司的售票处还在出售原来印制的小票额车票。10月24日,记者再次来到前门各售票处,发现市公交总公司三场的售票处(箭楼东侧)又恢复使用原来的小票;首都汽车公司下属车场在票的上端加印“旅游”二字,下端仍印有“报销凭证”字样。
对这种违反财政制度的行为,是坚决制止的时候了!
本报记者 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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