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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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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11
第2版()
专栏:

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如何加速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提出六条意见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 国务院于11月3日批转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国务院通知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保险事业发展很快,对防灾补损、稳定企业经营、安定人民生活、聚集建设资金,发挥了积极作用。实践证明,保险是用经济手段管理经济的一个好办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保险公司经营的国内外业务将越来越多,所承担的任务将越来越重。各级领导要关心和支持保险事业的发展,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给国务院的报告中说,经国务院批准,1980年我国恢复了中断二十年之久的国内保险业务。四年来,国内保险和国外保险共收入保险费三十四亿元;处理各种赔款案件三十多万起,支付赔款十三亿元;向国家上缴税利近四亿元。通过保险,使三十万户受灾的企业和城乡居民及时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对稳定生产、安定人民生活起到了积极作用;对我国对外贸易中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节约和吸收了外汇资金。但我国的保险事业刚刚起步,无论是经营规模还是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都远远落后于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向纵深发展,不论企业还是城乡居民,对保险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农村专业户、重点户、经济联合体发展后,为保证承包责任的兑现,普遍要求保险为其提供服务;城乡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要求保险为其“壮胆”;企业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责任制,更提出开办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的新要求;城镇集体企业也要求保险为它们分忧,把职工的退休养老工作社会化。因此,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势在必行。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如何加速发展我国的保险事业提出了六条意见:
一、大力发展农村保险业务,适应农民富裕起来以后对安全保障的需要,支持农民科学种田,促进农村商品生产。除继续广泛开展乡镇企业、“两户一体”和农民家庭的财产保险以外,要逐步扩大办理养殖业保险,因地制宜地逐步扩大种植业保险的试办范围。对农民自办的农村保险合作社,国家保险公司应当在业务上积极给以支持、指导和监督。
二、实施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法定养老保险,使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工作社会化。目前正在调查研究,草拟办法,争取明年正式实行。
三、实施机动车辆(包括拖拉机)第三者责任和船舶的法定保险,以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经济利益,同时也有助于解决车船肇事后的赔偿纠纷。为了便于执法和统一管理,有必要对公、私车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外国人的车辆)全面实行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1959年停办国内保险时交由交通、铁道和民航等部门办理的各种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拟仍由保险公司接办。
四、广泛开展水、陆、空货物运输保险业务。根据国际惯例,拟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
五、进一步办好国营企业的财产保险。长期以来,企业财产因为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一般由财政核销,这种办法不利于及时恢复生产。所有国营企业必须对国家财产的安全负责,都应当积极参加保险。那种依靠国家财政核销损失的办法,应作必要的修改。这样做,对于消除吃“大锅饭”的弊端,改善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稳定财政收支,都大有好处。
六、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扩大国外保险业务。特别是在加快经济特区的建设和进一步开放十四个沿海城市以后,国外保险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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