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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专利局局长黄坤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 关于建议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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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11
第4版()
专栏:

国家专利局局长黄坤益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
关于建议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11月10日电 国家专利局局长黄坤益受国务院委托,今天下午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作了关于建议我国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说明。
黄坤益在会上介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简要情况。他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是1883年在巴黎由十一个国家缔结的,历经百年,现有九十四个缔约国,组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缔约国包括所有的工业发达国家、苏联东欧国家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巴黎公约》过去曾经六次修订,发展中国家从1974年起要求再一次进行修订,目的是要有助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巴黎公约》规定的工业产权保护对象有: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巴黎公约》在实质性条款中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和一些共同原则。三项基本原则是:1、国民待遇原则:缔约国之间有义务给予对方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2、优先权原则:缔约国有义务给予对方国民优先权,即缔约国的国民向一个缔约国提出专利申请或注册商标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向其他缔约国又提出同样的申请,则后来的申请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提出的日期提出的。3、专利、商标的独立原则:各缔约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是相互独立的,各缔约国只保护本国授予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巴黎公约》对所有国家开放,无论哪一个国家,只要这个国家的法律保证《巴黎公约》条款在本国生效,就可以加入。
黄坤益谈到我国加入《巴黎公约》的主要理由时说,我国已于今年公布了专利法,规定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商标法已于去年施行,规定保护商标专用权。在这两个法中,对《巴黎公约》的三项原则,都基本上作了规定(商标法的优先权需作补充规定)。我国加入《巴黎公约》有利于执行对外开放政策,扩大国际经济和技术交往,加速引进先进技术;有利于专利法和商标法的施行。他说,我国虽然公布了专利法和商标法,但因没有加入《巴黎公约》,并未承担国际义务,外国人还不完全放心。加入了《巴黎公约》,可以进一步表明我国将履行公约的规定,承担保护工业产权的国际义务,从而消除某些外商向我投资和转让先进技术的顾虑。在专利法和商标法中,都规定了对外国人的权利申请和权利保护,需要根据签订的双边协议,或者按照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在商标方面,我国已同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协议,这样做,费时费力。如果在专利法施行前加入《巴黎公约》,就可以避免同许多国家一一分别签订双边协议。与此同时,加入《巴黎公约》后,我国的发明创造、商标等也可以依照公约规定,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并享有对等的保护权利。
黄坤益还指出,《巴黎公约》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缔约国之间对该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有争议不能协商解决时,争议的一方可向国际法院起诉。对此,根据我国不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一贯立场,在加入该公约时拟声明对该款提出保留,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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