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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的管理改革应提高教职工积极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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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11
第5版()
专栏:教育

高校的管理改革应提高教职工积极性
北京工业大学校长 樊恭烋
为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1983年初我校开始进行学校管理改革。
当时,学校有不少教师在外兼课、兼职或参加技术协作,他们在校外工作,不但受欢迎,还能得到相当数量的额外报酬,而在校内工作则既无科学的考核制度,又无多劳多得的物质鼓励。因此,在部分教师中就出现了“人心向外”、对本职工作积极性不高的现象。要使学校优质高效完成国家交给的人才培养和科研任务,就必须对现行的管理制度进行改革。
一年半来,我们在管理改革上主要抓了三件事:
一、草拟了岗位责任制条例。我们首先按照各部门经常工作的职责范围分解成若干岗位,每个岗位都规定了责任要求。例如讲课这个岗位,就对其讲课、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学生学习等各个环节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高等院校制订岗位责任制,是一项大胆的试验。因为评定精神生产的数量和质量,是不好掌握的,难度很大;再加上不少人对此表示怀疑或否定,改革过程中如不注意科学性,就很难站住脚。因此,凡是在制订条例过程中遇到矛盾和问题,我们就自觉地去寻找科学的理论根据,力求使改革工作科学一些。我们的考核一般从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三个方面进行。
制定岗位责任制还必须注意条例的可行性,所定的条例要行得通,能坚持执行下去。例如,我们起初拟定的岗位责任制条例,都是属于工作职责所要完成的经常任务。而实际工作中既有经常任务,也有计划任务和临时交办的任务。这个条例在实际工作中就行不通。又例如,我们有的单位拟定的条例厚厚的一大本,考核评定一次,要花很大的精力,有人说:“搞一次还行,老这样搞受不了。”过于繁琐,可行性差,就难于坚持执行。所以制订条例时一定要注意条例的可行性。
为了不断完善岗位责任制,一年半来我们不仅制订了教学、科研、实验室的条例,还制订了行政、后勤,甚至政工部门的条例,既制订了系、部、处和对基层各系人员的考核条例,也制订了学校对系、处、部以及对系主任、部处长的考核条例。
二、建立了科技开发的管理制度。为了使校外任务不致冲击校内任务,去年我校经市科委批准成立了科技开发中心,统一管理为社会多做贡献的兼课、兼职、技术培训、技术协作等各项校外任务,而且明确规定个人出外兼职所取得的额外报酬,必须到教研室登记,如隐匿不报,一经查出,二年内不发任何奖金津贴,不提工资,不提职称。去年在市委批准下,从学校预算外的收入中提取了25%,每年不超过五十万元的金额,用于完成校内任务的浮动岗位津贴。大体上每人平均每月可得二十五元的津贴。这就消除了过去“校外多劳有多得,校内多劳无多酬”的状况。而且我们规定校外所得,一般不得高于校内相应任务的浮动津贴,这样就比较有效地纠正了“人心向外”的问题,调动了教职工搞好校内工作的积极性。
三、普遍试行了岗位责任制。去年上半年,我们制订的教学、科研、实验室三个条例,实行后发现有不少缺陷,下半年我们原打算先搞三个试点。但群众反映强烈,为了不挫伤大家的积极性,我们及时调整了原有计划,欢迎各单位参加改革试点,但规定要参加试点必须先制订出岗位责任制条例,并达到三条要求:一要端正改革的指导思想,摆正“劳”和“酬”的因果关系;二要制订出本学期改革的奋斗目标和实行的措施;三要有克服平均主义、认真进行考核的决心。学校组织了严肃认真的试点验收工作。最后,绝大多数单位都通过了试点验收。通过这项工作推动了学校各部门加速制订岗位责任制的条例;同时对大家进行了一次划清按劳分配与“一切向钱看”的政策界限和克服平均主义的思想教育;而且通过制订奋斗目标,对改进各单位工作也起了推动作用。通过一年半的管理改革,我们较好地调动了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使学校各方面的工作都有了明显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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