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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贸易部与全国合作总社公布今年棉花预购协议 全国合作总社亦公布今年预购棉花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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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25
第2版()
专栏:

  中央贸易部与全国合作总社公布今年棉花预购协议
全国合作总社亦公布今年预购棉花暂行办法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与全国合作总社,为了在棉花播种前广泛开展棉花预购工作,使棉农在产品销路和价格上预先有可靠的保证,从而扩大植棉面积,保证完成一九五一年大量增产棉花的任务,特于三月二十日签订《一九五一年度预购棉花协议书》;同时全国合作总社并制定了《一九五一年预购棉花暂行办法》,公布施行。两个文件的全文如下: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
一九五一年度预购棉花协议书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甲方)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乙方)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三月七日计农字第六八六号指示,为稳定棉农植棉情绪,保证国家棉花增产计划的实现。并促进合作社采购推销业务逐渐走向计划性,以使工业与农业,国家计划与社员要求,国营经济与合作经济密切结合,特订立本协议书。其条款如左:
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一切有关棉花预购事宜。
第二条:预购对象以合作社社员为主,并得同时向非社员预购。
第三条:预购时间以在棉花播种期前为原则,但在播种以后收获以前棉农有要求的情况下,亦需进行预购。
第四条:预购地点在产棉区,且为有合作社基层社组织之地区。
第五条:预购棉花在良种管理区以籽棉为主,其他地区皮棉籽棉兼收。各地可斟酌加工等实际情况,由双方协商规定,其质量均以八分之七中级美种棉为标准。
第六条:合作社进行预购,在条件较好之地区,在新花上市前根据地区棉产情况争取作到半数以上的棉花订立合同,其具体数字,由大行政区、省或县社和当地国营贸易部门协定之。
第七条:预购价格:
1、国家规定之棉粮比价为农民实得之预购价格,新花上市后由甲方根据比价规定牌价,按牌价听涨不听落进行收购;并根据八分之七中级美种棉之标准确保优级优价,低级低价。
2、在市价低于牌价时按甲方规定牌价收购。
3、在市价高于牌价时,由合作社征求花纱布公司意见收购,若公司不能按高于牌价之价格收购时,为保证棉农利益,得允其向市场出售,但预购已付粮食部分仍应按收购时之棉粮牌价折棉结算归还甲方。
第八条:预购棉花,在新花上市甲方进行收购时,甲方除根据乙方“订货单”所列之粮食煤盐肥料四种实物保证按时供应外,同时得偿付一部货币,如在棉农自愿情况下,并可按照听涨不听落原则进行一部或大部赊欠。
第九条:具体办法:
1、乙方基层社进行预购时,在甲方供应之粮食、煤、盐、肥料四种主要实物及其供应百分比范围内,由棉农根据其生活生产所必需提出“订货单”(格式另定)甲方根据“订货单”所列物品于收棉时保证按时供给但供给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市价,其供给社员物资并应按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规定之二、三、四、五、六优待办法给予合作社社员以优待。但非社员不得享受优待。
为便于甲方进行供给物品的调配。乙方县合作社应在预购开始后,每半月一次(月半、月终)填具“报告单”(格式另定)分别报告当地花纱布公司及省专合作社。
2、乙方以县合作社为清算单位,在省社统一领导下,定期向就近花纱布公司进行结算。
3、合作社负责筹设加工设备,并应在不影响国家工业需要原则下,组织预购籽棉之加工工作。至于良种管理区之良种棉则由农业部棉产改进处负责籽棉加工。
4、预购棉花手续费用、加工费用、保管费用、运费、伤耗、交接货手续和衣分率、升级、降级之规定与处理,参照以往花纱布公司与合作社及农业部门之一般合同内容,由甲乙两方另行协商后,统一规定执行。
5、预购业务在七月底以前告一段落;十二月底结清账目。
第十条:为便利预购业务之进行,在棉花播种前或青黄不接之际若甲方有余力,棉农确有困难时,特别是在植棉的重灾区及主要产棉区,应由甲方预付棉农一部粮食,其预付比例不得超过预购棉花总值的百分之二十。预付之粮食不计利息并作为预购棉花“定金”,届至收棉期,按当时当地棉粮牌价由棉农折棉偿还。甲方预付之实物应由乙方负责保证收回,归还。
第十一条:各大行政区贸易部与合作总社(或省商业厅与省总社)应根据本协议原则(如变更原则须经批准)签订具体合同逐级布置执行,并切实负组织、督促、检查、总结之责。
第十二条:本协议有效期限自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日起至一九五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三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各下级提出意见,经甲乙双方同意后修正或补充之。
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 部长 叶季壮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 主任 薄一波
一九五一年三月二十日
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一九五一年预购棉花暂行办法
甲、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根据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与全国合作总社预购棉花协议原则制订之。
第二条:各级合作社预购棉花皆采用合同制并在棉农自愿原则下进行。
第三条:合作社应在当地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下并与有关部门密切结合,协同办理,进行预购。
乙、手续和办法
第四条:合作社接受国家委托进行预购,由中央签订总协议书,自上而下统一布置,逐级签订合同执行。大行政区社及省社,负有组织、督促、检查及总结之责,专区社及县社负有组织与领导棉花运输、分级、检验、过秤、加工、保管、交货、结算、和供给物品的分发之责。基层社负责与棉农订立合同并具体办理收付手续。
第五条:预购棉花合同内容应包括:棉粮比价、植棉亩数、预购数量、棉花质量、交棉时间、偿付实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及时间(分期),签订日期及有效期限、保证人姓名,双方应尽义务等主要条款并须缮写清楚,正式签盖印章(成划押)以昭郑重。
第六条:棉农所提需用供给物品的“订货单”应包括:需用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及时间等主要内容由基层社加以统计后,连同“报告单”报告县社,由县社加以综合分别报告就近花纱布公司和省专社,“订货单”和“报告单”均应根据合同规定填制并具有合同效力。
合作社分发供给品应掌握“先交棉,后付货”的原则以免拖欠或呆账。
第七条:合作社办理预付实物应设独立会计科目以便核算,预付实物前,对棉农植棉情况及实际需要应详加审查以防“落空”。
第八条:合作社办理预付棉农实物;收购棉花,分发供给物品等业务,均应掌握凭证,依据收条,进行结算。
第九条:合作社预购棉花应设独立账户以便结算,县社为结算单位应与基层社及就近公司分别算账。
第十条:为积极配合棉花增产,合作社必须加强基本建设,设置加工厂,增添加工设备,作到随收、随轧、随扎、随交以保证国家原棉供应。
第十一条:合作社接受委托进行预购应得之手续费定额及其分配办法另行规定之。
丙、制度和纪律
第十二条:合作社进行预购棉花应重视并树立报告制度:
一、预购开始后,基层社应将“报告单”“订货单”每旬向县社报告一次。县社每半月(月半、月终)综合向专社省社报告一次,省社按月综合分别报告大行政区社及全国总社。
二、特殊问题及时向上级社请示。典型材料随时向上级社报告并直接报全国合作总社一份。
三、预购工作结束后大行政区社及省社应作出总结并报告全国合作总社。
第十三条:合作社进行预购棉花应树立督促检查制度:
一、上级社得随时派员检查下级社。
二、省社应检查县社及基层社并按月向上级社作检查报告。
三、县社及基层社须对签订合同的棉农经常进行检查注意其植棉情况,协助防治病虫害,改进技术,以加强生产领导保证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条:预购棉花的纪律规定如下:
一、必须严格遵守预购合同信用未经对方同意及上级社批准不得随意撕毁合同。
二、按照国家规定棉粮比价进行预购,保证棉农实际所得不得降低比价。
三、代理国家预付棉农实物或分发供给品,保证及时发放,不得挪用、增减、损坏、或以劣货顶替。
四、收购群众棉花,不得压秤、压级、压衣分。交给国家棉花不得积压挪用,使杂、使潮、掺假作伪。
第十五条:凡认真执行以上规定者予以励奖,反之予以惩罚,其具体办法由大行政区社拟定并报全国总社备查。
丁、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经下级社提出意见由全国总社补充或修正之。
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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