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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政社合一”走向新型的合作经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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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12
第5版()
专栏:

从“政社合一”走向新型的合作经济
詹武 刘文璞 秦其明 魏道南
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遍推行,专业户的大量出现,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合作)的发展,农村经济正在向着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迈进,迫切要求有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经济组织和技术、服务体系,为它们提供更有效的服务,所有这一切,推动着原有农村人民公社三级关系和“政社合一”体制的改革。
各地对这种体制主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了改革。
一是把不同层次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改变为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关系。公社、大队、生产队本来应当是三种不同范围内平等联合的经济组织,但在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下,却成了上下级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作为国家基层政权的公社机构实际上具有直接支配集体经济组织生产、交换和分配的权力。因此,改革首先将政社分开,建立乡政权,行使原来由人民公社行使的基层政权职能,并在乡下面成立村民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使公社一级的合作经济组织同生产大队、生产队设立的合作经济组织之间,不再是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而是平等、互利、协作的关系。
二是把原来逐级过渡的关系,改变成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而开展各种联合和合作的关系。
三是打破划地为牢、限制集体经济和社员的资金、劳力、技术流动的框框,改为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员的资金、劳力、技术自由流动,跨队、跨社、跨地区进行生产要素的结合,建立新的合作经济。
四是打破国家政权管理经济的职能同合作经济的经营职能合一的状况,改变为国家政权管理经济的职能同合作经济的经营职能之间明确分工。过去由于政社合一,国家政权包揽了合作经济的内部事务。政社分设后,乡政权管理经济,要利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主要内容是代表国家下达计划;监督经济单位和个人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履行经济合同,完成国家的税收和征派购任务;维护一切经济单位和个人的正当经济权益,取缔非法的经济活动,打击经济犯罪分子等。总之,国家政权包括乡政权要通过计划、政策、监督、社会分配等环节对合作经济进行指导和调节,而不是直接干预其内部经营活动,使合作经济真正成为有独立自主权、自负盈亏的企业。
地区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经济是运用经济手段,而不是行政手段,它开展经营活动,搞好产前产后的服务工作,并通过发展社会化服务来体现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的指导。在乡一级设置合作经济组织的问题上,各地作法大致有三类:一是经济和专业分工较发达、社队企业力量较雄厚的地方,政社分设后,公社一级一般设立经济实体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二是经济发展和社队企业力量处于中间状态,专业分工不发达的地方,公社一级一般设立半经济实体、半管理协调性质的经济组织;三是经济落后、基本没有什么社队企业的地方,公社一级一般不单设合作经济组织,仍由乡政府兼管。在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一级设立合作经济组织的问题上,大致也有三种作法:一是经济发达、大队和生产队办企业都有基础的地方,大队和生产队都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二是取消生产队,以大队为基础成立地区性经济组织;三是撤销大队一级,以生产队为基础建立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在这次改革中,有些地方把三级经济的框架保留或部分地保留下来了,或者把人民公社的名称也保留下来了,只是改革了它的职能,充实了新的内容。有些地方把三级改为二级,但在处理财产关系上宣布了几不变,以避免重新发生“共产风”。鉴于历史上所有制形式不适当地频繁变动所带来的痛苦教训,各地在组织形式调整中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政策,看来是很必要的。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向专业化、社会化和商品化的方向迅速发展,仅仅改革人民公社的三级关系和“政社合一”的体制已不够了,还需要大力扶植发展各种新型的合作经济组织。随着专业户的大量涌现,迫切要求社会化的协作和联合,以满足他们对技术、资金、供销、贮藏、加工、运输、市场信息、经营辅导等各个生产经营环节上的需要。在此形势下,农村在进行原有体制改革的同时,很自然地出现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新的经济联合。
从农业合作化以来,我国农业中的集体经济基本上都是用行政方法按照行政区域和行政层次来建立的。这种农业体制存在着很大的弊病。由于把按照行政区域和行政层次联合绝对化,不承认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的联合,不利于生产资料、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合理组合,也不利于社会分工的发展;由于完全否定农民对某些生产资料的个人所有权和凭借这些生产资料取得报酬的权利,不利于充分发挥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动员更多的资金来发展农村经济。因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业体制改革的发展,必然会突破原有的合作形式,出现新的经济联合。
这种新的经济联合,形式日益多样。既有社员之间的联合,又有社员、集体、国营之间的联合;既有按地域的联合,又有跨地域的联合;既有劳动的联合,又有资金或资源的联合,还有劳动与资金交错联合;既有生产的联合,或生产过程中某些环节的联合,又有供销、加工、贮藏等产前产后的联合;既有经济实体性的联合,又有非实体性的联合,如各种协作形式等;既有专业性的联合,又有综合性的联合;联合体社员的收入既实行按劳分配,又实行股金分红,如此等等。它们由于真正建立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突破了过去单一形式和行政区域、行政层次的束缚,具有较强的生命力,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当然它们的发展还不平衡,还需要进一步总结完善。
目前,在农村合作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的还是上述政社分设后建立起来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种合作经济组织,要把统分结合和管理服务结合的任务,很好担当起来。概括起来,它应当执行以下三个方面的职能:
一是经济管理职能。“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把发挥劳动者的个人积极性同集体经济统一经营的优越性结合起来,而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就应当通过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体现出来。作为出包一方,它负责合理分配和调剂承包地,签订和执行承包合同,完成上交和集体提留任务,管好用好公共财产等。这里统与分是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辩证关系,统的侧面发展了,分的侧面也就更有条件发展。整个合作经济也就能进一步向前发展。
二是社会化服务职能。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利用公共积累建设一些一家一户不可能办得了的生产基本建设,购置一些大型设施,为分散经营的农户服务。它也可以联合国营经济、个人或农民来搞。这对提高劳动生产率是很必要的。
通过上述两个职能,地区性合作组织可以很好地发挥贯彻国家计划的作用。一方面通过合同贯彻国家计划要求,另方面通过开展社会化服务工作来影响和指导农民的生产方向。
三是协调指导职能。如在价格体系不合理而短期内又不能全面调整的情况下,地区性合作组织可在内部调节务工务农社员间和从事不同行业社员间的收入差距,支持粮食专业户的发展。又如对各种专业户和新的联合体通过经济手段进行指导和支持等。
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同农村中的各种经济联合体,正在改革的供销社、信用社、乡镇企业以及社员家庭经济并存,各自担负着不同的经济职能,形成农村社会主义新型的合作经济网,也就是新型的合作经济体制,为发展农村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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