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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走投无路之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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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14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正当走投无路之时
侯著良 张永年 谭正蒙
这是一场不应该打的官司。但是……
燃眉之急
今年3月春播时节,湖北建始县的高山地区正在大力推广地膜覆盖新技术。离县城百多公里的枇杷埫供销社按计划进的地膜一售而空。农民还需地膜,而季节又不等人,怎么办?心急如焚的采购员郭兴成连夜找到业洲镇朝阳街个体工商户谭自祥,要求他帮忙进一些地膜,谭答应在短期内办妥,以解决高山地区群众燃眉之急。3月21日双方签定了合同。合同议定:“乙方4月底将货交齐,甲方售完后付款;如甲方拖延付款,其利息罚款由甲方负责”。合同签定后,谭立即电告常德市塑料一厂提货,于4月12日将地膜七点八吨交齐。
走投无路
4月下旬,常德市塑料一厂派人来取款。谭自祥打听到地膜已售完,就办理托收承付理由书,要求枇杷埫供销社急速付款。可枇杷埫供销社寄回的理由书上却写着:“经请示县联社,此款不准承付,我社只好照此办理”。6月,常德市塑料一厂再次派人来催款,在谭说尽好话的情况下,签定了再次催款的协议:“该款原协议5月2日汇齐,但未汇,同意按6%承付利息五十天,计息二百二十三元七角四;如6月底还不汇,按银行罚息7.2%计息。”谭曾三次找县社有关领导,答复说:“你个体户不应该经营地膜”,“此款不得承付”。谭自祥面对现实,想到了死。是啊,三万元巨款,除了用死偿还外,还能有什么办法呢?
柳暗花明
突然,谭自祥想到上法院打官司。胜与败在此一举。
建始县人民法院及时立案。经济庭庭长吴俊从7月8日开始调查。他听取了县供销社一领导摆出的不付款的理由是:一、地膜是农用物资,个体户不得经营;二、谭自祥将生产物资的地膜骗去做生意,是诈骗行为。
个体户能不能经营地膜?老吴走访了县工商局。回答是:个体户经营地膜合法,而且谭自祥3月6日就来工商所办理了经营地膜的介绍信。老吴又走访了县物资局。得到的回答是:“谭自祥经营的地膜比县生产物资部门销价每吨低一百零八元,为农民节约了开支。我们只有支持的理由。”谭自祥是否有诈骗行为呢?经调查,原来谭联系的常德市塑料一厂送货的车子在途中修理,群众等着要地膜,谭在征求县生产物资部门领导和保管员同意后,借地膜五吨。时隔十二天,谭就如数归还了。(按:审判人员遇到新问题后,不懂就请教,从中理解和掌握党的方针政策,这对正确处理案件是极为重要的。)
7月12日,法院开庭,经调解,原告与被告(枇杷埫供销社)自愿达成协议:一、原告7月12日办托收,被告收到后及时付款三万零四百六十四元八角五分;二、因被告拖延付款,造成原告受到厂方罚款和承担银行利息。从6月4日到7月12日计息一百七十七元八角四分,由被告承担;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五元由被告承担。仅仅四天,县人民法院经济庭就了结了这桩案子,可它的影响很可能是深远的。(按:谭自祥的官司能打赢,同他本人在经营过程中懂法知法守法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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