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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活林区经济 改变贫困面貌 贵州省木材全部放开自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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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16
第2版()
专栏:

搞活林区经济 改变贫困面貌
贵州省木材全部放开自理
本报讯 记者张志业从有关部门获悉:从1985年起,国家全部免去贵州省木材派购任务,也不再向贵州省进行林业投资;贵州省所产木材,在保证采伐量不超过生长量的前提下,全部由自己处理,价格随行就市,可以高进高出。国家在贵州省的企业用材,将通过协调解决。
实行这一特殊政策,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搞活林区经济,改变山区贫困落后面貌。长期以来,由于对木材统得过死,国家牌价和市场价格差距太大,一些木材资源丰富的山区长期贫困。近年来,各地已经采取多种形式,在现行极不合理的价格体制的缝隙中寻找出路,加上国家进口木材日益增多,对一部分地区实行特殊政策已具备条件。
贵州省决定采取措施,以适应实行特殊政策后出现的新情况,主要有:
——按照《森林法》关于用材林的消耗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从上而下制定年采伐量,严格执行凭证采伐,发放木材流通券,并建立健全相应的林政管理机构;
——根据贵州省这几年在林业改革中宏观控制、微观搞活、两头(采伐和出境)控制、中间搞活的经验,对林农生产的木材及林产品,林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经营,对于经济林产品、林副产品、小材小料及各类木竹制品,在统一计划指导下,允许多渠道经营;
——在价格上采取特殊政策,木材及林产品价格实行浮动,大材大价,优材优价;运往省外的木材及林产品,一律议购议销,有升有降;省内限额计划,实行保护价格。木材收购价,将在现行价格基础总水平上提高一倍左右。为了方便群众,有利竞争,对木材收购简化手续,随到随收,定点挂牌收购,现金支付;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帮助贫困地区改变面貌的精神,除按税法规定缴纳原木税外,原先其它税收如所得税、林木特产税、搬运税等,全部免缴;
——林业部门经销的木材利润10%交当地县政府使用,其余90%返还林区用于采种、育苗、造林、抚育等发展后备森林资源,实行专户存放,专款使用,不得挪用。
国家对贵州省林业实行特殊政策,将给山区农民带来极大好处。初步计算,林农将直接增加收入五千万元,经营利润返还七千万到一亿元,两项合计林农将增加收入一亿二千万到一亿五千万元,十个林区县平均每县多收入一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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