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窝藏、包庇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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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19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

窝藏、包庇罪
窝藏、包庇罪是指用藏匿或者作假证明等方法帮助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逃避侦查、审判的行为。构成这种犯罪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窝藏、包庇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实施了犯罪活动的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包括作案后畏罪潜逃的犯罪分子和被逮捕、关押后又脱逃的已决犯、未决犯。这些犯罪分子犯的是什么罪、已经或者可能判处什么刑罚,对构成窝藏、包庇罪没有影响。但刑法对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还是窝藏其他犯罪分子,分别规定了轻重不同的刑罚。
二、窝藏、包庇的行为就是为犯罪分子提供条件,帮助其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所谓窝藏,是指为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寻找藏身处所,以躲避司法机关的追捕、侦查、审判。帮助犯罪分子改名换姓、迁居别地,或者资助犯罪分子使之转移、逃窜,也是窝藏行为。所谓包庇,是指替犯罪分子作虚假的证明,为其掩盖罪行,使之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但帮助犯罪分子消灭罪迹、毁灭罪证,使其逃避法律制裁,也都是包庇行为。
三、窝藏、包庇罪的行为必须是在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犯罪之后才实施的。也就是说,必须是行为人和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事前没有通谋。如果事前就有通谋,即事先就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以窝藏、包庇的,应按共犯论处。
四、窝藏、包庇罪必须是故意才能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道对方是反革命分子或其他刑事犯罪分子而仍加以窝藏、包庇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根本不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而为其提供住处、资助钱粮,或由于不明真象而作了否认其有犯罪行为的证明,不能认为是窝藏、包庇行为。
窝藏、包庇与知情不举不同。知情不举是明知某人犯了罪,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但也没有任何帮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知情不举一般属于思想认识问题,不构成犯罪,但对负有一定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也可能构成犯罪。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人员和犯罪事实,知情的直接主管人员或者仅有的知情的工作人员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要比照渎职罪中的徇私舞弊罪或私放罪处理。
刑法规定窝藏、包庇反革命分子的,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窝藏、包庇其他犯罪分子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司法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套汇、投机倒把、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受贿的犯罪分子,隐瞒、掩饰其犯罪事实的,要按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徇私舞弊罪处罚,即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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