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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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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23
第5版()
专栏:

切实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
汪祥春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同类商品的质量差价没有拉开,是当前我国价格体系不合理的主要表现之一。因此,价格体系改革的任务之一,就是在规定价格时,切实贯彻按质论价的原则。
关于按质论价,在理论上有个问题值得探讨,那就是按质论价的客观依据问题。弄清这个问题,对于搞好按质论价,提高经济效益,有实际意义。
我认为,商品的质量同商品的社会价值是有一定联系的,优质商品社会价值大,低质商品社会价值小。所以,按质论价与按值论价是一致的。但如果因此把按质论价的客观依据仅仅归结为价值,完全排斥了使用价值,则不利于开展按质论价的研究。长期以来,我们对价格问题的研究,只偏重于商品的价值,而忽视商品的使用价值,以致按质论价的研究进展迟缓,远远落后于工作的要求。
在价格工作实践中,按质论价主要有几个问题:
第一、质价不称甚至质价颠倒。
突出的例子是平板玻璃价格。长期以来,平板玻璃严重地供不应求。在这种情况下,小玻璃厂发展很快,但是,小玻璃厂能源消耗大(平均为大厂的三至四倍),成本高(为大厂的三倍多),产品质量低(多是等外品),经济效果差。为了照顾小厂,对其产品定价高(为大厂的三至四倍)。类似这种优质低价、低质高价的不合理状况,并非个别。
第二,按质论价与供求关系。
按质论价,对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不同等级的商品规定等级差价,不能不考虑供求关系。
在同一种商品总的供求平衡的条件下,对优质品和低质品要规定合理的等级差价。如等级差价太小,优质品由于购买者多而供应数量有限,形成供不应求;低质品则由于购买者少甚至无人问津,形成供过于求。但如等级差价太大,也会出现相反的情况。这两种情况都形成产需脱节,影响经济效益。
在同一种商品总的供求不平衡的条件下,应当根据不平衡的情况对上述“合理的等级差价”作适当的调整。
在总的供给大于需求的情况下,一般可采取削价措施,以便打开销路,减少积压。优质产品也是如此。有时优质品不仅要和低质品同时降价,而且还可以适当多降一点,以缩小等级差价。这样做的好处是,在商品竞销的过程中,可以促进优质产品的发展,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在总的供给小于需求的情况下,一般来说,这种商品的总的价格水平应基本不动,以利于稳定市场物价。但可以适当扩大等级差价,使优质产品能获得较多的盈利,以促进优质品生产的迅速发展。
第三,对质量优劣评价的变化与按质论价。
对质量优劣的评价不是一成不变的。今天的优等品,可能是明天的劣等品;今天的劣等品,可能是明天的优等品。过去猪肉定量,食油不足,消费者争购肥肉,为了鼓励养大猪、肥猪,对肥肉型猪实行优质优价,瘦肉型猪只能卖二三等猪的价钱。现在猪肉敞开供应,瘦肉不足,肥肉滞销,需要尽快发展瘦肉型猪,关键在于解决收购价格问题。应当对瘦肉型猪实行优质优价,而对肥肉型猪实行低质低价。优质品和低质品的位置变了,价格高低也随之改变,这才是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的按质论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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