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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工会法而斗争 蔑视工会,目无法纪 开封烟厂厂长侯振之应受处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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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3-28
第6版()
专栏:

  为实现工会法而斗争
蔑视工会,目无法纪
开封烟厂厂长侯振之应受处分编辑同志:
开封烟厂是河南省开封市公安局为解决部分劳役队的生活而开办的。于一九五○年三月九日开工。一年来在行政和工人的努力下,该厂营业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在行政领导上还严重地存在违犯工会法的情形:
一、厂长侯振之对于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一贯采取错误的态度。如去年八月该厂成立工会时,厂长说:“你们工会成立了,我的厂子不干了,你们都回家!”去年国庆节时,市总工会发给该厂工会的各项通知均被厂长扣押。厂长并且告诉门口的警卫班说:“市工会来人,我不批准就不能进厂。”去年十一月,工会代表工人意见,要求将包烟工资由每千包六斤四两面调整到十斤麦子。行政坚持不答应,并说:“谁嫌少谁走,有的是失业工人。”后来工人自己去要求,厂长便答应了,故意借此打击工会威信。
二、随便解雇工人。去年九月该厂生产情况较好时,行政方面未通知工会,即自行添雇了二十多个女工。到十一月营业转坏,厂长不通知工会也未经劳动局批准,即解雇了十五个女工。厂长对老工人说:“解雇的是新工人”,又对新工人说:“老工人叫你们走”,影响了工人的团结。同年十二月,厂方又借口“厂内资金周转不开,工厂不能开工”,既未经工会同意,和劳动局批准,又准备解雇五名男工。但经工会调查,工厂不但不赔钱而且赚了钱。当工会提出抗议,厂长根本不理;经劳动局调解也无效。结果四名工人被解雇,其中有工会的劳动保护委员束宏儒。该厂在招收包装女工时,进厂前要女工写保证书:“无论任何困难时被解雇,不得要解雇金”。
三、工资和工时的问题。该厂每日生产十二小时,下班后,部分工人还得做喷烟丝的活,实际工作时间达十三、四小时。加夜班不给加班费。开封市二届各界人民代表会对“工厂企业工时以八小时为原则最多不超过十小时”的决定,该厂拒不执行。该厂工会文教委员李文敏去年十二月份去市总工会开会,全月并未超过二个工作日。行政认为是计件工,便不发工资。去年国庆节的假期工资,该厂拒不发给女工。后来接到市劳动局补发该项工资的通知,厂长便把通知撕了,后经工会几次交涉,问题才解决。
四、该厂行政抗交工会经费,虽经河南日报批评后,他还悍然地说:“除非人民日报上批评,毛主席看了我才交。”经过工会一再交涉,才于去年十一月补交,工会房子及必要设备,至今也不拨给。
由于厂长这样不重视工会工作,该厂工会工作很难展开,在职工中威信不高,在组织教育职工树立新的劳动态度与遵守纪律方面也作得不够,更没有以主人翁的态度向官僚主义进行斗争。工会主席和各委员消极不愿干,工会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
开封烟厂一年来营业是发展的,成品质量好,销路也广。主要问题是行政经营不善,官僚主义,制度混乱,贪污腐化等;使问题纠缠不清,终于在日前借口“结账”暂时停工。我们希望有关部门能对该厂进行检查,整顿工厂管理委员会,加强工会工作,并教育该厂厂长认识错误,公开进行检讨,在今后工作中认真执行工会法。
读者陈运兴、蔡麟、刘凯、邢静梅、张铁人、韩光、宋劭明
编者按:开封烟厂厂长侯振之完全丧失了工人阶级的立场,有关领导机关应该给予他适当的教育和处分;并接受读者意见,检查该厂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使该厂工人体会到自己是国家和工厂的主人;才能提高工人的阶级觉悟、推动工会工作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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