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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走那条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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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1-27
第5版()
专栏:剖析与思考

不能走那条路
今年7月16日夜晚,一个青年男子在上海市区一条大街上来回走动,两眼不时望着对面大楼门口。
他在等他同一个厂里工作的女友。他们认识已有三年了。近两个月来,他对她有点捉摸不透了。有两次,女友开始约他出去玩,可临到时候,她却又来了电话,借故说她今晚没空了。这是为什么?莫不是她另有男友了?他一直等到十点多钟,看到女友与一位青年男子并排骑着自行车而来。他一切都明白了,女友变心了。他奔了过去,两人争吵了几句。他连自己的家也不回,气呼呼地回到了厂里。
他姓刘,今年二十六岁,1980年从部队退伍进上海市的一家计数机厂工作,今年3月入党,4月被提升为厂劳动工资股副股长。一个青年党员,在恋爱问题上遇到了这样的情况,照理应该冷静地考虑一下,向党组织汇报,依靠组织协助解决;或者自己找女方直接交换意见,冷静地处理。可是感情的激怒,使他失去了理智,他一心想着要报复。
第二天一早,天蒙蒙亮,他来到了女友谭某家的住处,对谭说:“你出来一趟,我有话对你说。”谭某跟在刘的后面走到走廊处,刘突然转过身子,揭开手中的塑料瓶盖,将稀盐酸泼到谭的脸部。谭某“哎哟”大叫一声,随即蹲了下去。谭母及邻居等人闻声从房间里出来,并及时采取措施,才未造成严重后果。
刘某看到谭某双手捂住脸、蹲在地上啼哭,他的心已经有点软下来了,感到有些后悔。
他回到厂里,遇到了住在厂里的财务股的老王,把昨天晚上和今天早晨所发生的一切一一讲了。老王把在厂里值班的厂长找来。在厂长的陪同下,刘某主动向公安部门自首。
当天下午,刘即被公安机关拘留审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经过侦审,认为:刘某毁人容貌所犯伤害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但考虑到刘能主动投案自首,交代态度较好,决定对他免予起诉,从宽处理。
最近,这个工厂的党支部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一致通过取消刘某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与此同时,他担任的厂劳动工资股副股长的职务也被撤销。
事后,刘某在一份“检查书”中沉痛地写道:现在看来,我的组织观念非常淡薄,作为一名新入党的预备党员和干部,在任何场合遇到任何再大的困难,都应向组织谈。不久前厂里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我没有去听;后来又办了个法制图片展览,我也没有去看。我总认为,这样的东西我看不看没有关系,我是不会犯法的。正因为法制观念淡薄,遇到了问题,就不能冷静地对待,以致做出了犯罪的行为。
 (上海《支部生活》供稿)
做为一个共产党员,不论在工作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遇事要头脑冷静,妥善去解决;反之,意气用事,甚至丧失理智,忘记了党纪国法,就会做出犯罪的行为。刘某的教训,是很深刻的。 ——编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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