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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放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 吸收更多外资通过合资经营促进企业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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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02
第6版()
专栏:

  南斯拉夫放宽对外国投资的限制
吸收更多外资通过合资经营促进企业发展
新华社贝尔格莱德11月30日电 南斯拉夫联邦议会11月27日修改了《外国人向南斯拉夫劳动组织投资法》,放宽了对外国投资者的种种限制。
据南通社报道,修改后的外国投资法取消了至今关于外国资本在合资企业中不得超过49%的规定,放宽了对外国投资者利润率的限制,减轻了外国投资者的纳税义务,简化了审批合资经营合同的手续并缩短了审批时间。
按照修改后的外国投资法,不仅外国工矿企业,而且外国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也可以向南斯拉夫企业投资;不仅可以向南斯拉夫的工矿企业,而且也可以向服务行业和卫生保健组织投资。
修改后的外国投资法还扩大了外国投资者在管理合资企业业务方面的权利。但是,合资企业中南斯拉夫职工的自治权利仍将得到充分保证。
南斯拉夫自从1967年首次制定外国投资法以来,在吸收外国投资方面成效甚微。迄今为止,仅与外国公司签订了近二百个合资经营合同,外国投资总额约为两亿美元,仅占这一时期全国投资总额的0.6%。目前,外国资本在合资企业中仅占五分之一,并且已多次发生外国公司抽回投资的情况。
南斯拉夫经济界人士认为,外国人对在南斯拉夫投资兴趣不大,主要是因为南斯拉夫现行外国投资法在投资比例、利润率、管理权和外汇转移等方面规定了种种限制。
在这同时,南斯拉夫对借取外国贷款未加限制,结果借了大量外债。近几年来,外债总额达二百亿美元,每年要偿还到期外债本息四五十亿美元,占外汇收入总额的40%以上,成了南斯拉夫经济的沉重负担。
联邦能源和工业委员会主席帕夫洛维奇在联邦议会上作报告时说,南斯拉夫的经验表明,“贷款是吸收外国资本的最昂贵的形式”,“共同投资比借贷款较为经济”,因为共同投资“不是把还债的负担压在债务人身上,而是共同承担风险”。
帕夫洛维奇指出,这次修改外国投资法的主要目的,是要吸收更多的外国投资,通过合资经营来“促进向南斯拉夫经济转让现代化技术,促进国内企业发展自己的技术,并增加出口和减少外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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