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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被判处徒刑缓刑罪犯的职务、工龄、会籍等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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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03
第4版()
专栏:法律信箱

  如何处理被判处徒刑缓刑罪犯的职务、工龄、会籍等问题编辑同志:
职工被法院判处徒刑缓刑后,对其职务、工龄、党籍、团籍、工会会籍、政治权利、劳保福利及能否减刑等问题如何处理。 邵秀珍
 谢增荣邵秀珍、谢增荣同志:
职工触犯刑律,经法院判处徒刑宣告缓刑,其原职务自然撤销,不需再办理任何行政纪律处分手续。仍在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应分配适当工作。缓刑期满后,表现好的,可由其直属上级单位或主管机关批准,正式分配工作,并从缓刑期满之日起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缓刑期间犯错误或表现不好的,不应再留用,也不需办理开除处分手续。是否开除党籍、团籍、会籍,由党、团、工会组织酌情决定,但党、团员必须给予党、团纪律处分。如果法院没有判决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对其合法的政治权利就不能加以剥夺或限制。根据其工作或劳动情况,也可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劳保福利和奖金。如果在缓刑期限内已具备退休条件,也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有关退休待遇。
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是法院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分子实行的一种特殊的刑罚制度。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因此,缓刑本身不发生减刑或免刑的问题。被判处徒刑缓刑犯,如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对原判的刑罚可以减刑,缓刑考验期也可以相对地减短,但是,所减的刑期不能超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不能减到免刑。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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