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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评的回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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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04
第5版()
专栏:批评的回声

  批评的回声
编者按 本报10月30日第五版刊登《为非作歹的曹氏父子》后,各地读者纷纷投书本报,有的分析曹氏父子为非作歹的原因,更多的读者认为对曹氏父子处罚太轻,要求依法严惩。在此选登两封来信,希望有关部门给读者以满意的答复。
  对曹谊竹量刑太轻
  曹谊竹猥亵、强奸和奸污妇女达五十多人,情节严重,手段恶劣。根据我国刑法第一三九条规定,曹谊竹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而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仅判他十三年有期徒刑,实乃重罪轻判,建议有关部门按法律程序重新处理。
吉林省长春市 路运昆等四人
党纪不能代替国法
曹林身为党的干部,对发生在眼皮底下长达九年的犯罪行为,视而不见,还公然为犯罪儿子开脱罪行、纵容包庇,已构成严重触犯我国刑法第一六二条,构成包庇罪。而有关部门仅给其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这是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党纪不能取代国法。曹林已犯包庇罪,国法难容,应受法律制裁。
河北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杨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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