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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具体办法 收兑东北及内蒙古地方流通券 中央贸易部规定东北区与关内物资交流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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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01
第1版()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具体办法
收兑东北及内蒙古地方流通券
中央贸易部规定东北区与关内物资交流办法
【本报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为执行政务院“关于收回东北银行和内蒙古人民银行所发行的地方流通券的命令”,已分别拟定具体实施办法下达执行。人民银行遵照命令规定决定自四月一日起以人民币收回东北币。收兑分两个阶段进行:四月一日至三十日为第一阶段,一方面无限制收兑,一方面仍准许东北币在东北市场流通;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为第二阶段,停止东北币在市面流通,但仍无限制兑换。内蒙古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亦自四月一日起开始收兑,六月一日起停止使用。因为内蒙古地区辽阔,交通不便,内蒙古人民银行地方流通券的兑换期限将延至七月底。人民银行为照顾内蒙古人民,特印制了一部分有蒙古文字的人民币在内蒙古地区流通。在贸易方面,中央人民政府贸易部规定,在币制统一后,东北区与关内物资除东北区粮食、煤、火柴暂时采取管理的过渡办法,及烟酒为专卖物资由专卖机构统一调剂外,其他物资关内外均可自由交流,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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