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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美协定与南南合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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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11
第6版()
专栏:短评

洛美协定与南南合作
非、加、太地区六十五国和欧洲共同体十国8日在多哥首都洛美正式签署了第三个“洛美协定”。这标志着西欧共同体工业发达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在促进南北合作方面又走了新的一步。
第三个“洛美协定”的签署再次表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是有生命力的。自从第一个“洛美协定”签订以来,双方的合作富有成果,之后又诞生了第二个“洛美协定”。实施协定的十年来,参加协定的国家数目不断增加,合作的内容不断扩大,每次续订协定的谈判虽然历经艰难,但最后总是能达成妥协。同前两个“洛美协定”相比,第三个“洛美协定”的内容有所改善,协定所提供的经济合作关系,符合双方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西欧共同体国家和第三世界国家在各个领域谋求更全面的合作,建立更稳定、更有利于和平的国际经济关系。鉴于目前世界和西欧的经济局势,第三个洛美协定在改善南北关系上许多方面未能尽如人意。虽然如此,这个协定的签订还是有重大意义的,它必将为加强和促进南北合作发挥积极的作用。
对于非、加、太国家来说,条约的缺陷也是明显的。条约未能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原料价格浮动等关键问题,提供的资金也嫌不足。因此,非、加、太国家已经考虑到,要发展经济,在欢迎和发展南北合作的同时,必须依靠自力更生,也就是说,必须加强和依靠南南合作,首先是在非、加、太国家之间协调政策、扩展贸易、互相支援。发展中国家只有在它自身得到进一步加强时,才有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中争得更为平等的地位,才有可能进一步促进南北合作关系的发展。获得这样一个认识,其意义远在签订第三个洛美协定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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