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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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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02
第2版()
专栏:

  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为平衡财政收支,稳定金融物价,加强国防及经济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棉纱统销税一律按当地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牌价征收,税率百分之六。
第三条 棉纱统销税由中国花纱布公司所属分支机构于出售或第一次调拨时向当地税务机关交纳之。
第四条 各地花纱布公司应逐日统计销纱数量,并应每五日向当地金库交纳税款一次,交款后须凭交款书向税务机关换领正式收据。
第五条 为平衡税负,调整纱布合法利润,各公私厂商现存之棉纱、棉布,应于本办法公布后,依限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补税,补税办法另定之。
第六条 凡违犯本办法之规定者,税务机关得依照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之罚则处理之。
第七条 本办法自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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