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7阅读
  • 0回复

棉纱棉布存货补税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02
第2版()
专栏:

  棉纱棉布存货补税办法
一、依据棉纱统销税征收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各省、市级税务局应于接到本办法之日起,立即公告所辖区内公私厂商,限于五日内将现存棉纱、棉布向当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并依照当地国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牌价按棉纱统销税税率百分之六补交棉布原料部分之差额税,棉纱不满一件(四十捆)棉布不满一件(二十匹)者,一律免予补税。
三、公私厂商所存纱、布,应一次办清登记及补税手续。存货数量较大者,得经税务机关核准,分期缴纳税款,分交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有特殊困难者,可再酌予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四、棉纱补税后,应在每件之完税证及包件骑缝上加盖“已补统销税”戳记。新产棉纱,应在包件上加印“已完统销税”字样。
五、棉布补税后,应在包件骑缝上加盖“已补差额税”戳记。为便于检查市场存布,在补税期间,工厂新产棉布,应于出厂前在包件上加印“统销纱织成品”字样。
六、凡在运输途中之纱、布,应于运达目的地后,向当地税务机关登记、补税,其在中途卸卖者,应即向卸货地税务机关登记、补税。
七、公私厂商于本办法公布后,不得收购未补税之纱、布。
八、本办法自四月一日起施行。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