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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有偿科研合同是大势所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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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13
第5版()
专栏:论坛

实行有偿科研合同是大势所趋
李国光 范琼英
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强大的、独立的领域,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一种力量,构成了社会的重要财富。为了调节科技与生产之间、科技与科技之间的关系,以便相互促进和互相制约,有偿科研合同制便应运而生。
有偿科研合同制在世界上已有几十年的历史。第一个有偿科研合同产生于美国。至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夕,美国的有偿科研合同制已成为一项管理科学技术的重要制度。以后,有偿科研合同制相继在世界各国发展。苏联全面推行有偿科研合同制,是在1961年苏联部长会议颁布了《关于部属科研和设计机构实行经济核算》的决议之后,至今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六十年代末至七十年代初,东欧各国逐步推行有偿科研合同制,促进了科研与经济部门的结合,改变了科研事业费单靠国家预算拨款、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建立了以受益单位为主的拨款渠道新体制。例如,匈牙利自1968年新经济体制实行以来,布达佩斯钢铁研究所全年80%的科研事业费用是通过与工厂签订合同获得的,只有20%的经费从政府各机构中得到。西欧一些国家的工业研究所,大体也属于这种情况。
1981年初,我国制定了发展科学技术的新的指导方针,其中最重要的是,强调科学技术要把发展我国的经济作为首要任务。为此,科研工作就必须加强生产技术研究,加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的技术开发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工作。我国的科研所,特别是那些应用研究所,应该面向经济、面向应用、面向社会。应当说,这是我国科学技术工作一次最大的战略转变。
为了实现这个转变,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必须在科技管理体制上进行一系列重大的改革。三十多年来,我国的科研管理体制大多数是高度集中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弊病是吃大锅饭,不能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如果还靠过去那种“供给制”,即包下来的办法,是无法实现这个战略转变的。
近几年来,为了改变这种束缚科学劳动的管理体制,在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影响下,在城市经济不断改革的推动下,北京、上海、安徽、湖南等地的一些科研单位进行了有偿科研合同制的试验,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为我国科技管理体制的全面改革提供了经验。现在,我们应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并参考国外的经验,在全国的大多数科学技术研究所、包括高等院校的大多数科研所,全面推行有偿科研合同制,使经济核算进入科研和开发领域。事实证明,实行有偿科研合同制,可以密切科研所与生产单位之间的联系,把科研项目的承担者与使用者紧密结合起来,从而缩短科研周期,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加快成果的推广应用。我国一些科研所的实践也证明,实行有偿科研合同制,可以大大提高科研的效率,促进科技与生产的联系。北京市从1981年第四季度开始,在二十个工业单位的科研所实行合同制试点,给这些所增加了动力、压力和活力。这二十个所科研成果数增加42%(同期非试点单位下降6.2%),科研成果推广应用数增加21%(同期非试点单位只增加12.7%),收入增加77.9%,成果转让合同增加41%,每项科研课题占用人数由十一人降为六人,仪器设备利用率提高半倍到一倍。他们的经验还说明,实行有偿科研合同制后,采取多种奖励形式,调动了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了人才的成长。
这些经验对于高等院校的研究所、研究室尤为重要。高等院校是我国科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军,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但是,过去由于受到部门所有制的限制,科研经费得不到应有的保证,严重地影响了科学研究的进展。特别是一些多学科的、综合性的工业学院,由于一些研究课题与主管部委对不上口径,研究工作难以进行。实行有偿科研合同制后,高等院校的科学研究活跃起来了。拿北京工业学院的无线电设备研究室来说,过去这个室在部门所有制的限制下,科研经费困难,设备落后。实行有偿科研合同制后,他们靠合同收入,买了先进的仪器设备,使研究室能适应高难度的研究工作。这个仅有十人的研究室,从1978年至1983年,共研制出九项科研成果,其中三项获国家发明奖。又如力学工程系,广泛与经济部门签订合同,进行开发研究,不仅增加了科研经费,购置了科研、教学设备,改善了教学条件,还加宽了专业面,更新了教材,锻炼了师资,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
当然,我国有偿科研合同制正处在试点阶段,很不完善,有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例如,科研成果的经济效益计算标准问题,科研收入的分配政策问题,等等。我们相信,这些问题将在实践的过程中逐步得到解决,有偿科研合同制必将成为一个新的科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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