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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决定 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明年元旦起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最多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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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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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国务院决定
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明年元旦起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最多为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新华社北京12月15日电 国务院决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国营企业的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度,并就此事向各地区、各部门发出《关于国营企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度的通知》。
通知指出,党中央、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曾明确规定实行厂长任期制,由于当时企业正在进行全面整顿,没有普遍推行。现在企业领导班子已进行过调整,实行厂长任期制的条件已经成熟。
通知主要内容为:
一、凡是由上级任命的国营企业的厂长,一律实行任期制。二、厂长的任职期限,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生产经营的特点,确定不同的任期,每届任期最多为四年,在规定的任职年龄内,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三届。三、现任厂长,任期自何时计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自行确定。1985年1月1日以后任职的,按批准之日计算。四、厂长在任期内,可以辞职。辞职前,必须正式向上级任免机关提出报告,陈述理由,经批准后生效。五、上级任免机关有权免除任期内厂长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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