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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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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17
第4版()
专栏:法制园地

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
今年初,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法律顾问处受乌兰浩特市造纸厂委托,代理一起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为这家企业索回被对方拖欠三年之久的六万二千余元货款。
1981年11月,吉林省吉林市郊区印刷厂先后从乌市造纸厂购买各种规格的纸张四十余吨,其中合同购货三十二吨,货款和铁路运费共计七万六千八百零一元。在乌市造纸厂按约付货后,对方只付了一部分货款,直至今年2月尚欠六万二千多元。从1982年底开始,乌市造纸厂先后派出十五人次向吉林市郊区印刷厂催要货款,但对方将乌市造纸厂的代表称为“不受欢迎的人”,拒之门外。1983年6月,吉林市郊区印刷厂又以“货不合乎合同规定”为借口,通过银行拒付了尚欠的六万二千多元货款。
乌市造纸厂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向市法律顾问处请求给予法律帮助。乌市法律顾问处在分析、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之后,决定派赵志学承办此案。承办人认真分析了案情,根据原告、被告的矛盾比较复杂的情况,提出了代理诉讼的工作方案,与原告代表一同向吉林市郊区法院提出诉讼。在法庭第一轮调解中,律师发表了代理意见,要求吉林市郊区印刷厂立即按合同偿还尚欠的六万二千多元货款,并按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被告虽然承认自己违反了经济合同法,却又强调自己有困难,要求将还款期限推到今年年底。律师根据被告的经济状况,提出了对方可以还款的具体日期。在调解违约金问题时,被告一开始坚决不同意偿付违约金,律师据理力争,法庭支持了原告的这项请求。最后,经过法庭的反复调解,原告、被告终于达成协议:1、被告付给原告货款六万二千六百三十三元六角,在1984年7月31日以前还完,逾期不付按银行规定计算利息;2、被告付给原告违约金一千五百元;3、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二十元。至此,一起近三年的合同纠纷,得到了公正解决。乌市造纸厂的职工高兴地说:“法律武器真管用啊!”
(据《内蒙古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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