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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明文规定提高教师待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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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18
第3版()
专栏:

沈阳明文规定提高教师待遇
本报讯 据辽宁日报报道:最近,沈阳市委、市政府做出加强普通教育工作和提高中小学教师待遇的若干规定。内容包括:
——对自愿到农村任教的城市中学在职教师,其户口、人事工资关系不变,由聘用单位给予优惠待遇;对分配到农村任教具有中师以上学历的中小学教师,乡村给其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明年起师范院校学生实行奖学金制。
——市教育局从教育经费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奖励基金,奖励办学成绩显著的县区教育局长、中小学校长和优秀教师。
——骨干教师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本校批准,可以到外校兼课,由聘用学校发给一定酬金。教师在排满工作量后的超工作量部分,学校给以补贴。
——进行教师职称评定试点。评定高级教师、主讲教师、副主讲教师、见习教师等职称,高级教师相当于副教授,并享受相应待遇。
——市财政要拨专款用于建设中小学教师住宅,允许由教育部门组织建设,建筑税应给予照顾。对教师迁入新居后腾出来的旧房,各地房产部门不再收回。由教育部门调剂使用。
——对有志从事教师职业的优秀初中毕业生实行免试保送到中师学习的制度,中师毕业经三年教学实践,表现突出者,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学校推荐到高师深造。对长期从事教育工作,在教育理论、教学领导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离退休老校长,授予“名誉校长”的称号;对执教三十年以上的中小学教师颁发荣誉证书。
——凡1982年以来,从中小学调到党政机关担任一般干部的骨干教师要调回学校工作。今后,不允许抽调骨干教师到机关工作。凡未经教育部门同意直接下达到学校的任务,学校有权拒绝执行。各部门不准随意指令学校停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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