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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 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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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21
第4版()
专栏: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
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新华社北京12月20日电 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轻工业部、农牧渔业部、商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目前已进入生产、销售烟花爆竹的旺季,特别又临近元旦、春节。为了防止发生事故,各地必须认真贯彻今年1月国务院发布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
通知要求如下:
一、公安、劳动人事、轻工和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作坊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组织这些单位的职工认真学习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限期改进;安全没有保障、又无整改条件、威胁人身安全的企业、作坊,应立即令其停产或转产。专业性或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作坊,一定要办理审批手续,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不准生产。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又不听制止冒险蛮干的企业、作坊,要给以治安管理处罚;造成严重后果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控制使用氯酸钾制作烟花爆竹。在国家主管部门未制定出具体规定以前,公安、轻工、农牧渔业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需要掺用氯酸钾的,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这些地区公安厅、局批准。严禁非法生产、销售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危险品。
三、烟花爆竹的销售,由供销合作社的日用杂品公司和轻工、农牧渔业、外贸的专业公司经营。各地公安、供销、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商确定烟花爆竹的零售点。经销者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准销售。
四、严禁随身携带烟花爆竹和其他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乘坐车、船、飞机,不得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易燃易爆物品附近燃放烟花爆竹。由此引起火灾和伤亡事故的,要追究责任,并赔偿损失。
各地接此通知后,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迅速制订执行的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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