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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设在家门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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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24
第4版()
专栏:

法庭设在家门口
9月4日上午,湖北省公安县北闸区复兴场乡西流村的一处柳荫树下,整齐地摆着三张小方桌,公安县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几个农民按照法庭审案的形式围坐在桌旁。
原来,县法院经济庭庭长胡仁义受理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后,感到事实基本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如果传唤原告、被告十一人到县城开庭,往返要一两天时间,农民吃饭、住宿和车费,都要花些钱。如果到农村就地开庭,可以减轻农民很多负担。于是,他们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村头开庭审理了这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案情是这样的:1983年3月20日,西流村农民刘德华等八人合伙承包了西流村三组的四十亩耕地。合同规定,每亩地每年交提留款四十元,若遇灾情可以少交,违约受罚,承包款分两次付清。合同还经县公证机关作了公证。
于是,八位农民筹集资金,在承包的土地上赶种西瓜。不料,正当结瓜之际,阴雨连绵,致使西瓜严重减产。承包人改种白薯、芝麻和花生,以后又补种白菜、小麦,企图补偿损失,但年终收成仍然不好。西流村三组本着合同中“因灾就减”的精神,每亩减少提留款四元五角,只要求刘德华等人交提留款一千四百二十元。但刘德华等以受灾减产、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发生纠纷。经有关部门多次调解,都未达成协议。因此,西流村三组便向县法院起诉,要求废除合同,还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三千八百五十一元。
法庭查清事实后,经过辩论、调解,双方很快达成协议:一、西流村三组放弃让刘德华等人承担违约金的要求;二、刘德华等人交纳提留款一千一百一十二元;三、提留款在1984年10月25日前全部付清。 (刘家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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