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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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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24
第4版()
专栏:国外司法一瞥

外国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
▲关于侦查羁押期限
苏联 两个月。如因案件特别复杂,经自治共和国、边疆区、州、自治州、民族专区的检察长,以及军区、舰队的军事检察长决定,可延长一个月;经加盟共和国检察长和军事总检察长决定,可延长三个月。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苏联总检察长决定继续延长三个月。
民主德国三个月。案件涉及面广或因侦查困难,经主管检察员许可,可超过这个期限。经检察长的许可,超过的期限最长为三个月。而且还规定,在侦查期间,被告人已被羁押的,侦查更应迅速进行。
法国 四个月。预审法官可在检察员请求下,命令延长羁押,但延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日本 司法警察或检察官可依逮捕证将嫌疑人羁押四十八小时,必要时可延长二十四小时;在提起公诉前,还可经法官批准,将嫌疑人羁押十天。经检察官请求,法官决定,可将该期限延长十天。如果是内乱罪,外患罪,危害国家罪及骚扰罪,可将已延长的期限再延长五天。在这个期限内必须提起公诉,否则即予释放。
▲关于审查起诉期限 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刑诉法,没有单独规定审查起诉的期限,一般是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内。苏联、东欧国家规定的审查起诉期限都较短。如苏联俄罗斯共和国为五天,南斯拉夫为八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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