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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专业户经济纠纷案件初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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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24
第4版()
专栏:办案札记

审理专业户经济纠纷案件初探
关于农村专业户的经济纠纷案件,基本上是两大类,一是专业户违约;一是单位、社队毁约。造成纠纷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有的地区采用谁的承包额高,就专业承包给谁。这样在互相争包中,出现承包额高而完不成任务,专业承包户违约而产生了纠纷。(二)由于承包额过低,发包方反悔而引起纠纷。(三)由于自然灾害而遭受损失,履行合同有困难而引起的纠纷。(四)由于专业承包合同的条款订得不明确、不具体、不齐全而引起的纠纷。(五)由于国家政策调整(如物价政策等)而引起的纠纷。(六)由于当事人对签订合同不严肃,发包人见承包人收入多了眼红;承包人为了卖高价而不履行合同等随意毁约。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一)要分清经济责任,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只要合同合法、有效,而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而发生纠纷的案件,有过错的一方或双方要承担不能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的责任,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并视需要和可能,促使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二)对同类性质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达到教育一片的目的,使一些类似案件,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或由有关行政单位调解解决时有所遵循。(三)法院审理案件要及时,要不误农时。
(沈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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