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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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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24
第5版()
专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及宣传讲话(88)

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公文、证件、印章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行使职权,进行各种公务活动,对社会实行管理的重要手段和凭证,如果遭到破坏,就会损害这些单位的信誉,影响社会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如果被犯罪分子利用实施其他犯罪活动,还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严重的危害。因此,保证公文、证件、印章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维护各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正常公务活动,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公文、一般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制作的,用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包括指示、决议、通知、命令、决定、请示报告、信函和电文等。这些文件通常都是以单位名义加盖公章或者以特定负责人名义代表单位签发的。
证件,是指由有权制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颁发,用来证明身份、享有某种权利或承担某种义务,或者证明其他有关事实的凭证,如工作证、护照、营业执照、户口迁移证、复员军人证、残废军人证、战斗英雄证书、结婚证等。
印章,是指刻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等名称,代表本单位的公章或具有某种特殊用途的专用章,如户口迁移专用章、款项收支的财务专用章等。私人印章用于公务的,如有的单位主管人员用于加盖在公文、证件上,起着机关、单位作用的个人名章,也应当以公章对待。上述这些印章是一定的组织行使职权的标志。我国的公文、证件,一般都是以加盖公章作为生效的凭证。
构成妨害公文、证件、印章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伪造”是指无权制作公文、证件、印章的人进行非法制造,如私刻公章、伪造证件。“变造”是指用涂抹、擦消、拼接等方法改变原来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内容,如名称、项目等。“毁灭”是指将公文、证件、印章烧毁、撕坏、砸烂,使之不复存在或完全丧失其效力。“盗窃、抢夺”是指用秘密窃取或公开夺取的手段将公文、证件、印章控制在自己手中。这几种行为,可能分别单独实施,也可能结合进行。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
这种犯罪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至于犯罪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无论动机如何,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犯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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