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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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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1-04-06
第1版()
专栏:社论

  (二)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三月三十一日批准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决定见今天本报第二版)。这个决定根据目前城市财政工作情况,规定了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道路,这是关系今后城市建设与城市人民福利的一件大事。
如所周知,去年以来,中央人民政府在全国人民拥护之下,统一了全国财政工作的管理与领导,稳定了金融物价,为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基本好转奠定了初步的但是稳固的基础。与此同时,全国城市地方财政也进行了初步的整理工作,城市财政乱收乱支的现象,现在大体上已经没有了,各城市并获得了初步管理城市财政的工作经验。这样便提供了今年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可能性。
根据一年多来的经验,证明城市地方财政是与农村为基础的县地方财政有很大区别的。一般地说,现在的城市财政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城市过去曾是国民党反动统治的中心,抗日战争时期许多城市都被日寇占领过,长期间内只有破坏,没有或很少基本建设。现在各城市普遍存在着的严重问题是:下水道、自来水管、马路、河道和房屋等多年失修,医院病床不够,消防设备不足,公共厕所太少,失学儿童太多等等。仅上海市内各河道积存的污泥,据估计即须三年才能挖尽。房屋问题,以北京为例,去年雨季即垮了九千余间。人民政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一年以来虽曾进行了各种艰苦工作,但全面解决这些问题,还须一个较长的时期,而且因此而来的财政负担是很巨大的。第二、城市人口集中,城市人民衣食住行各方面的要求,都与农村的居民不同。城市中没有医院、没有消防设备就不行。没有公共厕所、公共交通工具也不行。自来水管出了问题,市民就没有水吃。城市对于解决儿童失学问题的要求,也比农村更为迫切。总之,许多在农村不成问题或问题不大的事情,在城市都是重大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对城市人民生活影响很大。第三、城市人民负担能力较高,政府为了办事可以向人民多要点钱,特别是某些为市民迫切需要的事情,如市内交通、卫生与安全设备以及收容乞丐等,如果市民乐意出钱,要政府办事,政府是应当接受市民要求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当采取量出为入的财政原则,而不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的方针。第四、城市有发展工业的许多便利条件。因此,在城市财政工作中,我们还须把组织市营企业收入放在一定的位置上。东北经验证明,市营企业收入,不仅远较税收可靠,有前途,而且也是发展城市生产,配合国家经济建设不可缺少的部分。十分显然,这些特点,在我们研究今后城市财政管理问题时,都是必须加以考虑的。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一文中,指出今后城市地方财政平衡收支的原则,应当是“根据当地必须举办的事业与人民负担能力,努力组织收入,保证必要支出,反对铺张浪费”。这就是说,城市地方财政一方面只能根据自己的财力,举办某些当地必须举办的事业,而不是百废俱举。饱受国民党反动政府及日寇长期破坏了的城市,我们不可能在一个早上就全部恢复和建设起来。另一方面,城市地方财政也不应只是消极的“量入为出”的方针,我们还须在人民负担能力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以保证必要支出,满足城市人民要求。这就是既符合当前国家财政情况,又符合城市财政工作特点的城市地方财政的工作方向。
根据这样的方针,不难理解,今后城市财政工作,应当而且已经有条件改变供给财政为建设财政,以适应城市的经济情况。所谓建设财政,就是不能以只管穿衣吃饭就了事。对于必须举办的事业与必要的、合理的开支,财政上应该主动支付。其次,不能只是简单地“向上要,向下发”,或者是“向上多要,向下少发”,而应当去积极组织市的收入。第三,不能只在税收、附加、规费等方面想办法,更应努力去组织市营企业,以便逐步从生产收入中解决市财政问题,只有这样做去,才是进一步做好城市地方财政工作的正确道路。
这里必须指出,由于目前大部分城市尚无市营企业生产基础,少数已有生产基础的城市,目前也只能以企业收入来继续扩大生产,还不可能依靠市营企业收入解决当前急迫的地方财政需要。因此,城市地方税收不仅在过去且在将来一定的时期内,仍不得不作为解决城市地方财政开支的一个主要来源。而城市地方税收,过去各城市又是主要地依靠税收附加,其中最普遍的是工商业税附加,其次尚有交易税附加,屠宰税附加,娱乐税附加等等,华北个别城市曾停止了税收附加,收征政教事业费。为解决城市地方财政需要,并统一征收范围起见,因而决定保留税收附加,停征政教事业费。在税收附加中,又决定各城市今后只在工商业税上附加,其他如交易、屠宰、娱乐等税的附加,则停止征收。工商业税中也只在营业税、所得税、临时商业税上附加,摊贩业税不附加,这是十分恰当的。
另方面,各城市的情况不尽一致。各城市的历史条件,解放先后,以及人民负担习惯等,都与地方财政收入有密切关系,因而在整理地方财政中,给各城市以一定程度的机动范围,以便各城市因地制宜,也十分必要。在政务院批准公布的“关于进一步整理城市地方财政的决定”中,除将城市地方财政收入统一规定为八种外,至征收标准或征收细目则分别作了稍有弹性的规定,例如工商业附加比率,各城市现行者,最低是百分之十,最高百分之二十五,经整理规定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房地产税附加比率,规定最高不得超过百分之二十,而公用事业附加及规费收入,则因各地负担习惯不同,未作统一规定。但各城市凡属新增的收入,均须经过市人民代表机关通过,其中对人民负担关系较大的,并须报经上级政府批准施行。所有这些规定,说明政府一方面考虑到各城市的不同情况,为了照顾城市人民对于建设城市的要求与奖励地方积极开源起见,在城市财政组织收入上,国家不宜限制太严,以便地方能够因地制宜,但另一方面也不能把弹性放得过宽,以免发生苛扰。十分明显,这些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各城市解放以来,城市财政工作在人民政府的领导之下,已获得显著的成绩,政务院这个决定,更加明确了今后城市财政工作的努力方向。我们相信,城市财政工作必将继续在各城市人民的协力合作之下,对于城市的恢复与建设,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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