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4阅读
  • 0回复

上海市政府加强法制建设 清理过时规章和规范性等文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4-12-30
第4版()
专栏:

上海市政府加强法制建设
清理过时规章和规范性等文件
本报讯 记者郭伟成报道:上海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废止、修改一批过去颁发而与党和国家现行政策相抵触,不适应当前经济改革新形势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加强法制建设,推动改革。
上海市政府系统清理过去颁发的法规和规章的工作,是今年年初开始进行的。先清理1979年到1983年的,其次清理1966年到1978年间的,最后清理上海解放至1965年间的,共需要清理的有一千三百多件。根据“谁起草,谁清理;谁批发、谁审定”的原则,由市府各有关局分别进行清理,各委、办初审,经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复查,报市政府领导审定。其中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报市人大常委会审定。首批废止和需要修改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有一百一十六件,其中属于财政税收、劳动工资等方面的,有五十四件。例如,1982年市政府批转的《关于清理进城做工的农村劳动力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本市各单位不得将工程转包给外地或郊县农村的“包工队”。这一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当前城市建设发展需要,重新进行了修改。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