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4阅读
  • 0回复

不许向企业乱摊派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03
第1版()
专栏:

不许向企业乱摊派
本报评论员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和部门,以各种名目,向企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情况相当普遍。有的摊派建医院、疗养院、退休职工俱乐部,有的摊派修建街道、旅游公路;有的机关、团体借口经费不足,也向企业摊派。这些“苛捐杂税”,给企业造成了沉重的负担。
搞活企业,重要的一条是在经济上明确划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关系,企业除了按照国家规定纳税缴费外,余下的利润应全部归企业支配。归企业支配的这部分资金,是受国家保护、不容侵占的。地区或部门随意向企业摊派款项,就是侵占企业合法利益的行为。一些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搞行政命令搞惯了,依然把企业看作自己的附属物,取企业资财如同私囊取物,甚至认为这是“天经地义”。这些同志不懂得,这种行为违背按照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只能给正在推进的经济改革增添困难。
企业对一些单位举办的活动,是否“赞助”,“赞助”多少,完全由企业自愿,不得强求。有些单位凭借职权强要企业“赞助”、“资助”、“捐款”,否则“给颜色看”,或暗中刁难,这是“敲竹杠”的不法行为。不许向企业摊派,国家早有规定。为什么制止不住?主要是一些地区或部门的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有法不依,有令不行,为了保证经济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重申: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的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