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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法庭上的抗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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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04
第4版()
专栏:

律师在法庭上的抗议
刘玉 桑榆
去年9月17日,陕西长武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鱼晓明抢劫案,三百多名群众参加旁听。当进入法庭辩论阶段时,审判长尚志文在律师郭永东的抗议声中,宣布将他驱逐出法庭,在座人员见状,无不为之愕然。
首次开庭,采纳律师意见
长武县人民检察院,去年5月2日指控被告鱼晓明有两次抢劫犯罪事实,向长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主要理由是:1983年3月一天中午,鱼晓明伙同王建忠,抢走农民尚崇德现金六元,鱼分得二元;1983年5月一天中午,鱼晓明伙同王建忠、张长发(均已判刑),采取搜身手段抢走农民安广发、鱼五俊现金二元八角,粮票一斤,鱼分得一元。
陕西彬县法律顾问处接受鱼晓明亲属委托,指派律师郭永东为辩护人。
5月31日,县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由法院副院长尚志文担任审判长。律师郭永东在法庭上提出被告人鱼晓明“是否参与作案,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人口供不一致,自相矛盾”,建议法庭“进一步查证核实”。经过法庭辩论,法庭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宣布案件延期审理。县法院于6月2日将此案退回县检察院补充侦查,理由是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力;一个人的几次口供不一致,且几个人的证言自相矛盾。
随后,县检察院检察长同县法院副院长尚志文等人,共同作了补充查证(按:根据刑诉法第9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法院退回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时,可以自行侦查,也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但法院与检察院不能共同补充侦查)。律师郭永东在上述人查证之后,也于9月16日找有关证人询问了情况,做了笔录(按: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郭的作法是合乎规定的)。
二次开庭,审判长竟同律师辩论
9月17日,县法院二次开庭。法庭调查时,鱼晓明不承认自己在1983年5月份那次伙同王建忠、张长发的犯罪事实。公诉人提请审判长出示补充侦查材料,审判长尚志文宣读了讯问王建忠、张长发与受害人安广发、鱼五俊的证言。
接着,鱼晓明在陈述中又否定了1983年3月份那次抢走尚崇德六元钱的犯罪事实。审判长当庭宣布,由于被害人尚崇德证词不一,被告人3月份抢劫犯罪事实不能定案(按:依照规定,应由同级人民检察院修改起诉书或由公诉人发表公告词加以否定。否则,既未经法庭调查、辩论、合议庭合议,就由审判长个人当庭宣布,这是违背法律程序的)。
法庭辩论开始,律师郭永东首先对起诉书指控鱼晓明3月份那次犯罪事实提出质疑,指出受害人尚崇德两次证明鱼没有抢劫过他,原来的证明并非出自证明人的本意。
其次,郭永东提出指控鱼晓明5月份的那一次犯罪,事实仍然不清,难以定论。因为当王建忠、张长发作案时,鱼晓明正好碰见,并不是事前有预谋,证明人的证词几次都不一样。受害人安广发给律师提供的证词与给审判长在补充侦查时提供的不一样。接着,律师请示了审判长,宣读了他取的证言。郭永东认为,受害人安广发才十六岁,问了六次六个样子,这样的证言是不可采信的。
第三,郭永东指出,本案补充侦查达三个半月(按:刑诉法第99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询问证人把两个受害人叫到一块取材料(按:刑诉法第67条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都违犯了刑诉法。
此时,审判长尚志文即打断了律师的发言,说:“这个问题我说明一下”,随即去拿话筒。
律师说:“等我说完了你再说。”
“审判长有权裁决。”
律师说:“那好。”(按:此时审判长可以让律师把话讲完,有问题,公诉人会答辩,自己不应打断律师的发言而直接答辩。法庭只在合议庭评议时,考虑采纳或不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就是了。)
审判长接过话筒,解释了自己亲自调查取证的过程,律师再次说明了自己调查的情况。审判长二次打断律师的发言,并说:“本案律师刚才讲的调查材料是未经法庭许可出示的,律师不应站在被告的立场上维护被告的一切权益。”
律师说:“我是按刑诉法的规定,有法可依,并不是审判长说的那样,对这样的警告我抗议。”审判长此时宣布:“休庭,辩论就此结束。”(按:宣布暂时休庭是可以的,但律师的辩护词还未宣读完就结束辩论,显然不妥。)律师又说:“我抗议!”这时被告人鱼晓明经审判长同意发言后,审判长还是宣布:“辩论到此结束。”律师说:“我要抗议!”审判长立即宣布:“辩护人郭永东不遵守法庭规则,驱逐出法庭。”律师说:“你让法警来。”审判长重申:“驱逐出法庭!”律师说了句“我抗议”后,就退出了法庭。
此时,旁听席上笑声、喊声四起,法庭秩序顿时混乱(按:旁听群众应遵守法庭纪律,发现审案中有什么问题应该向有关部门反映,不应当场起哄,更不能闹事)。
合议庭合议后,继续开庭。审判长又向听众讲:“你们笑什么,是笑法院,还是笑律师?你们不懂,审判长有权警告律师。象今天这样的事是常有的。”(按:可见这位审判长对驱逐律师出法庭的作法已习以为常了。)
审判长随即代表法院宣读了判决书,对被告人1983年5月份的那次犯罪事实予以认定,以抢劫罪判处鱼晓明有期徒刑三年。(注:被告人已上诉,二审正在审理中。)
事件发生之后
尚志文驱逐律师出庭,在当地造成极坏影响。事件发生后,当调查组同尚谈话时,他说:“没有什么了不起!现在我已接受教训了,今后律师在法庭上把共产党骂倒、推翻,我也不管了。”
(按:这种说法是极端错误的。)
律师郭永东在被驱逐出庭后,立即向长武县领导反映,县里领导都很重视,立即把县人民法院院长找去了解情况,要求法院认真调查处理,向律师郭永东赔礼道歉。郭永东并向陕西省律师协会发了电报,省律师协会领导立即向陕西省司法厅厅长、省委领导等作了汇报,省委书记周雅光提出“一定要调查处理”。接着,省司法厅、省律协和咸阳市司法局组成联合调查组,会同长武县政法界进行了认真调查,查明了尚志文同志的错误。咸阳市和长武县的领导希望当地的政法干部要以这次事件为教训,严格执法,提出对尚志文批评教育,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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