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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协议要合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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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04
第4版()
专栏:

调解协议要合法
去年9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离婚案。在法庭调解中,女方表示:只要离婚,让我母子逃个活命,不用对方给孩子抚养费。男方一听此言,立即表示同意。但法院并没有急于为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
女方身体多病,每月连自己四十元基本工资都拿不到,是靠组织补助和职工接济,母子生活才得以维持。她不堪忍受男方对自己和孩子的打骂,要求离婚的理由是正当的。但放弃子女抚养费要求,并非真正自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责任在男方。男方有半年之久,分文未给女方,也毫无和好诚意。按《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其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他们的协议显然是违背上述法律规定的。因此,法院没有批准这个离婚协议。
最后,法院做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男孩(三岁)由女方负责抚养,男方每月付给女方小孩抚养费十五元。
法院调解,必须是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坚持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的原则;调解协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政策,使纠纷既合理又合法地得到圆满解决。另外,调解协议内容还应具体明确,使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或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便于执行。要防止违反自愿原则的强迫“调解”和不注意法律、不分是非的“和稀泥”,甚至是不负责,单纯追求调解数字的调解。 党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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