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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律师厉行法制 《法律与生活》评论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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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04
第4版()
专栏:

重视律师厉行法制
《法律与生活》评论员
胡耀邦同志关于加强律师工作的批语,提出了厉行法制中的一项需要认真重视的紧迫任务。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加强,律师机构和律师工作也逐步恢复和发展。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刑事辩护、民事代理、非讼事务、法律咨询和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公安、检察、法院各部门大力支持了律师工作,并为律师依法开展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律师,正在赢得社会的尊敬。随着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将有越来越多的领域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但是,也有一些人不喜欢或不甚喜欢律师,认为律师碍手碍脚,于是乎加以排斥甚至打击。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下令将律师驱逐出庭,即是一例。发生在政法部门的这种事,固然已经极少极少,但毕竟还有,甚至还有比长武县更为严重的。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历史。在漫长的封建年代里,诉讼专制、擅断,容不得辩护,当然不可能有律师立足之地,这种影响是不可能一下子根除的。加上多年来“左”的错误思想影响,尤其是“十年动乱”中的无法无天,其残存的影响更不容忽视。在某地,曾有位负责干部居然说:“律师制度不适合中国的国情。我很不理解,在社会主义的法庭上竟然有律师和公、检、法唱对台戏。”有些人错误地将律师看成是“异己”力量,以为辩护就是为被告开脱罪责,替坏人说话。前年下半年,有人公开指责律师工作是“有利被告”。在这样的思想支配下,就自然动辄要将律师“驱逐出庭”了。
应当指出,律师制度是进步的文明的制度,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刑事辩护为例,律师出庭辩护,有利于审判机关明辨是非,弄清案情,正确处理案件;有利于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说到底,有利于社会主义法制的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的尊严。律师同公、检、法机关的目标是共同的,他们之间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对于厉行法制,律师的作用,正如同公、检、法一样,都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
我们目前面临的是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的改革,将有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说明我们面临的是一个厉行法制的形势。依据中央决定,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其中律师的法律服务将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因此,要加快律师队伍和律师工作的发展,才能同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才能同厉行法制相适应。
胡耀邦同志的重要批语,明确了加强律师工作对厉行法制的重要意义,必将引起各级领导的重视。我们相信,再过三年,初具规模的律师制度的设想定将实现。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律师工作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天地,律师将会在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本报有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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