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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如数赔偿 食品店搬迁另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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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05
第5版()
专栏:答复反应

损失如数赔偿 食品店搬迁另建
你报去年11月3日“立此存照”栏刊登《红砖的由来》的照片和编者附语,批评我市周各庄村对燕春食品店断电封门的问题,情况基本属实。
北史务乡周各庄村,为在繁华市区开办商业网点,解决本村人多地少的问题,于1982年12月21日与市农业银行新华路营业部达成交换房地产协议,并付给营业部差价补偿一万元。协议经市建委监证。燕春食品店负责人陈宝银于1983年5月经市工商局批准,在市农业银行新华路营业部北侧建造四十平方米的营业室一处,于7月正式开业。
1984年3月,周各庄为扩大网点建设,提出燕春食品店搬迁另建,损失由周各庄负担。此事因地点问题和陈宝银多次反悔,终未达成协议。9月10日,周各庄村以陈宝银十个月未给水电费为由掐断电源,9月11日晚用红砖将燕春食品店门市部堵封,迫使停业。事情发生后,虽然进行了处理,但都没有完满地解决。市委、市政府为彻底解决这起纠纷,于11月6日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通过调查认为:周各庄村换地的目的是为建商业网点,燕春食品店正在网点之中,提出让这个店搬迁另建,并赔偿迁建损失,这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周各庄采取断电封门的做法是错误的;陈宝银在调解中提出过高要求也是不对的。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并依据税务、物价等部门的政策规定,决定由周各庄村赔偿陈宝银腐烂食品、花草、停业期间的所得利润和从业人员实际停业工资等款项一千余元。经与陈宝银协商同意,燕春食品店由周各庄村按原营业室的标准建造,竣工后由工作组验收搬迁。
河北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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