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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与“小”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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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06
第2版()
专栏:杂谈

“大”与“小”
司马璜
在城乡经济结构中,人们把国营企业叫做“大企业”,把乡镇企业叫做“小企业”。前几年,乡镇企业很被非难了一阵子,说它与国营企业争原料,是“以小挤大”,要不得。有些地方作出了乡镇企业不能跟国营企业争原料、争能源、争市场的规定。这种规定对吗?倘以行政手段扣压国营大企业的原料、能源,诚然不对;反过来,倘以行政手段
“以大挤小”,同样不对。国营大企业“唯我独尊”,“唯我姓社”,非要乡镇企业在各方面让它不可,不仅有“霸道”之嫌,更大的恶果是保护了那些不思改革的低效益的大企业。
“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是水生物的生存规律。在说乡镇企业“以小挤大”时,有过一幅很多小鱼吃一条大鱼的漫画。其实,小鱼是吃不掉大鱼的,除非那是一条大死鱼或将死的大鱼。那样,被吃掉也是活该!
发展商品经济,必然有竞争,有优胜劣汰,这会给整个经济的发展带来活力。不靠行政垄断,而靠经营管理的好坏,产品质量的优劣,市场信息是否灵通,“大”与“小”、“大”与“大”“小”与“小”之间,争一争,大有好处。
世界上很多同一事物都有“大”、“中”、“小”,从宏观经济效益看,有时候这个项目这个产品由“大”企业搞有利,就应以“小”让“大”;有时候由“小”企业搞有利,就应以“大”让“小”。有时候要“争”,有时候要“让”,有“争”有“让”,城乡经济比翼齐飞,才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处理“大”“小”矛盾的正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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