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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斌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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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11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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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斌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王汉斌说,当前我国正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和实行对外开放,工作中有不少新问题需要及时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规定。由于这些问题多是新的复杂的问题,有些还缺乏必要的实践经验,需要进一步探索、试验,而且工作发展很快,新的情况、新的问题还在不断出现,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的条件还不成熟,但是实际工作又不能等待。经过委员长会议反复研究,并同有关方面商议,考虑到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宪法已有原则规定,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也批准了国务院对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对某些需要在现行有关法律的基础上作出灵活的变通规定的问题,如对外商在沿海开放城市投资办厂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比现行税法更加优惠的待遇,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当前急需解决的某些实际工作需要,而且可以积累经验,为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者补充、修改法律作准备,有利于加快经济立法工作。为此,根据委员长会议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草案。
王汉斌说,决定草案授权国务院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这就是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现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总的精神,制定暂行的灵活的变通的规定或者条例。如果与现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相抵触,则必须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上述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对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作灵活的变通规定的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范围,只限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其他不属于这两方面的法律问题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不包括在内。王汉斌说,这些规定或者条例是暂行的,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再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同时,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时,还需要相应规定,凡是依照国务院的暂行规定或者暂行条例同外商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继续有效,直到合同期满为止。上述授权的依据是: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职权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王汉斌建议这个法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请全国人大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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