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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斌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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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85-01-11
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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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汉斌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说明
新华社北京1月10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今天在向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时说,继承法是一个重要的民事法律,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千家万户、男女老少,尽快制定这个法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王汉斌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是根据宪法关于“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的规定草拟的,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1979年11月法制委员会即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和政法院系、研究机构专家参加的民法起草小组,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反复征求各地各方面的意见,起草了民法草案,前后修改了四稿,其中有一编是财产继承权编。因为民法牵涉面很广、很复杂,我国经济体制还在进行改革的过程中,目前还难以制定完整的民法。这几年对其中比较成熟的部分先作为单行法提请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已制定了婚姻法、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和商标法,还有民法总则和版权法正在起草。
王汉斌说,继承法草案是由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草案继承权编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修改拟订的。在起草修改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进一步派人到一些省、市进行了调查,总结经验,特别是近几年法院审理继承案件的实践经验,并多次召开了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的各种座谈会进行研究,还参考了外国的有关资料。去年9月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和中央有关部门、单位以及法律院系、研究所专家征求意见,根据这些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关于遗产范围,王汉斌说,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草案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多年来,我国公民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生活资料,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搞活经济和城乡生产责任制的推行,目前已有很大一部分公民拥有一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凡是法律或者政策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应当允许继承。同时,草案还规定,公民的版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是遗产,在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允许继承。
王汉斌在谈到关于保护妇女的继承权问题时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还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由于几千年来封建思想的影响还没有完全肃清,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农村,妇女的继承权还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往往不能实现;二是丧偶的妇女的继承权得不到保障,寡妇再嫁带产,往往受到阻挠。针对这种情况,为了保护妇女的继承权,草案作了一些相应规定:第一,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同一亲等中,男女都有继承权,原则上不因性别不同而权利不同,如儿子与女儿、父亲与母亲、兄弟与姐妹等。第二,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先将配偶所有的一半分出,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然后再由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进行分配。第三,为了不得阻挠寡妇带产再嫁,草案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关于保护老人,王汉斌说,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禁止虐待老人。继承法草案为了贯彻这个精神,从继承权、继承遗产的份额等各方面作了如下规定:第一,继承人如果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故意伤害被继承人构成犯罪的,或者对被继承人虐待、遗弃,情节严重的,没有继承权。第二,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第三,对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第四,继承人以外的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五,丧偶儿媳赡养公、婆直至其死亡,或者丧偶女婿赡养岳父、岳母直至其死亡,没有子女代位继承的,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子女代位继承的,应当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有利于更好地赡养老人。王汉斌说,在民间,特别是农村,存在着一种扶养协议的形式。有的老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扶养老人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有些地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公民与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五保”供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供养“五保户”生养死葬的义务,“五保户”死亡后,遗产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实践证明,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采取这些办法有利于对老人的照顾、扶养,对老人安度晚年很有好处。草案将这些好的做法,用法律形式加以肯定。
王汉斌在谈到关于继承人、继承顺序和份额问题时说,继承法草案规定,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女、外甥、外甥女是继承人,分为三个继承顺序。王汉斌说,关于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有遗嘱的按照遗嘱办理。也就是说,继承人所得的份额多少,执行遗嘱人在遗嘱中的规定。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遗嘱又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有以下几种情况可以不均等:第一,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者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应当多于其他继承人。第二,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遗产。上述继承人,有些生活条件比其他继承人优越,可以不多分遗产,因此草案没有规定“应当”多分,而是规定“可以”多分。第三,对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如果没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当然不应少分。前面说过,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还应当多分。第四,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
关于遗嘱,王汉斌说,近年来遗嘱日渐增多,据全国统计,公证遗嘱1982年为1980年的十五倍,1983年又较1982年增加27.7%。今后还有不断增加的趋势。继承法草案专门写了一章,对遗嘱继承和遗赠的方式、内容、执行人等作了具体规定。草案规定,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应当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必要的遗产份额。草案对遗嘱规定了较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以免发生纠纷。
谈到协商处理遗产问题时,王汉斌说,在我国,当父母一方尚在时,对遗产往往先不分割,待父母双亡后子女才分割。分割遗产时注重互谅互让,协商处理。这些民间习惯是好的。但是,各个家庭的情况不同,不好规定统一的分割时间和分割办法。因此,草案规定,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政府不予干预。
王汉斌说,继承法颁布以后应当广泛进行宣传。为了保持家庭、财产的稳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动荡,本法生效以前,遗产已经做了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本法生效以前尚未处理的,以及本法生效以后发生的继承关系,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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